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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男要15歲少女「喜歡就來」 誘她傳胸部裸照下場慘
2021-08-18 16:09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吳姓男子在交友軟體認識1名15歲少女,明知她未成年還說「交換」、「喜歡就來啊
」,引誘對方自拍傳送胸部裸照;法院認為,吳涉犯兒少性剝削3年以上重罪,但考量他
坦承,和少女父親和解賠償,也寫切結書保證絕不外洩,減刑後判他1年6月、緩刑2年,
可上訴。
檢警調查,吳男去年8月透過手機交友軟體認識少女,明知她未滿18歲仍要求對方自拍裸
照,並傳訊說「交換」、「喜歡就來啊」等,誘使對方傳裸露胸部的照片給他,直到少女
父親發現異狀,一問之下才曝光。
審理時,吳男坦承不諱,與少女供詞相符,也有對話紀錄、照片佐證;法院查,吳男傳「
交換」、「喜歡就來啊」等文字,引誘少女傳裸照給他看,且在她傳照前,並未見少女有
打算主動拍猥褻照傳送的情況,可見是因吳勸導、誘惑才拍,該當兒少性剝削條例「引誘
」行為。
法院考量,吳男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沒有妨礙偵查或審理情況,案件繫屬法院
後,也由辯護人遞狀表明坦承,並希望和少女父親和解,之後雙方也達成吳賠償完畢。
另吳也寫切結書,擔保絕對不會留存、流出少女的裸照,如有違反願意付相當金額的懲罰
性賠償金少女父親也當庭表明,同意給吳男機會從輕量刑;法院認為,吳面對法律追訴、
審判無卸責,也有避免少女受二次傷害誠意,依刑法59條給予減刑。
法院也審酌,吳男引誘未成年少女拍裸照,欠缺正確法治觀念,影響她身心發展、兩性價
值觀,但犯後坦承、態度良好,達成和解獲原諒,依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
號罪,判他1年6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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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誘使15歲少女傳上空裸照,法院依兒少性剝削判他1年6月。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