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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13:25 聯合報 / 記者張議晨/高雄即時報導
19歲吳姓大學生認識高中少年A男,兩人去年6月17日中午約好翹課,跑到柴山「秘境沙灘
」踏浪,兩人不僅合拍裸照,吳男還企圖進一步發生關係,因A男大力反抗而未得逞;A男
受到驚嚇後回到學校求助輔導老師,高雄地方法院審結,依性侵未遂罪、拍攝猥褻行為電
子訊號罪,合併判2年,但考量他與少年和解,緩刑5年,要進行240小時勞務及參加2場法
治教育。
判決指出,吳男在網路結識A男,兩人約好到柴山的秘境沙灘,到場後吳男見四下無人,
邀約A男合照,還要求A男把內褲脫掉「全裸」;由於附近沒人,A男擔心不順從吳男需求
會遭到不利,配合走到海中,全裸合照留念。
只是兩人上岸後,吳男還不滿足,想進一步與A男發生關係,趁機會「走後門」被A男大聲
拒絕,兩人結束這場午後約會後,A男迅速穿上衣服逃離這片海域。
回到學校後,回想海灘的經過,向輔導老師求助「報警家長會知道嗎?」「原本只是約來
海邊拍照,後來開始對我做一些有的沒的,我也一直反抗」。經過好友、輔導老師勸說,
A男決定鼓起勇氣報警。
吳男到案後辯稱,他是向A男說來拍照,雖然很猶豫答應,但他也有說好,後來追問可不
可以發生性行為,他也有勉強說可以。
但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根據吳男在偵查時的說法,發現他曾供述當時已知道A男不
開心,因為A男態度猶豫,沒有正面答覆,他又被慾望沖昏頭,才會繼續做;因前後供述
不依,因此不採信吳男說法。
法官根據A男的驗傷報告,內褲驗出吳男的DNA,因此認定吳男曾企圖性侵A男,加上兩人
裸照未刪,還留在吳男手機裡,因此依引誘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及性侵未遂
罪判吳男有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