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警巡佐撞車「下體燙傷無法愛愛」 怒提國賠52萬判決出爐
文|陳嘉玲 2021.11.27
台中市警局一名陳姓巡佐2年前騎機車行經黎明路時,為了閃避前方車輛,不慎撞上路旁
的水泥斜坡,因此摔車受傷,並指出此次車禍,讓他傷勢嚴重到無法行房。事後陳男以該
處未放置三角錐或警示燈為由,提起國賠訴訟,要求國家賠償他52萬6514元。經台中地院
審理後,認為陳男應負7成肇事責任,因此判中市府養護工程賠償10萬7678元。
陳男主張,他於2019年4月29日騎機車行經黎明路時,因台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未善盡督
導之責,未於該處放置三角錐或警示燈,導致他為閃避前方車輛而靠右行駛時,撞上路旁
水泥斜坡,因此摔車受傷,並造成顱內出血、下體三度燙傷。
事後陳男認為這次意外,讓他損失重大,並列出明細要求賠償,包括醫療與照護用品等費
用12萬988元、看護費3萬3600元、計程車資1萬890元、機車維修費1萬6330元、財物損失3
萬210元、薪資損失2萬6496元,其中還有項精神慰撫金28萬8000元,其原因寫下「因陰莖
三度燙傷,致夫妻無法行房,身心痛苦異常」的理由,要求國賠52萬6514元。
不過台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辯稱,陳男撞擊的位置是道路紅線外側,與養護工程處對人行
道及車行道路等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無相當因果關係;而斜坡也並非他們所設置,斜
坡在側溝位置,非人車通常行走之路線,高度未高於人行道,客觀來看不至於妨礙交通安
全,至今也沒用路人騎車跌倒或反應設計不良。且他們人力及資源有限,不可能毫不疏漏
地監控民眾違規狀況,迄今亦無人檢舉反應,所以他們認為本事故為陳男未注意車前狀況
所致。
法官認為台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有管理上的欠缺,但陳男也承認當時因為前方車輛速度減
慢,且意外發生時,機車已超越路面邊線,陳男也未注意車前狀況,因此法官認定陳男應
負擔7成肇責,依比例計算,最後判台中市府養護工程應賠償3成,須支付陳男10萬7678元
。全案可上訴。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1127web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