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獨家|花蓮監獄淫行!受刑人光棍
節色心大發 伸進獄友棉被「愛不
釋手」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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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一名因強盜案在花蓮監獄服刑的林姓男子,20
20年「光棍節」(11/11)當晚色心大發, 竟
趁獄友熟睡時偷摸下體及大腿內側,獄友在睡
夢中以為「只是湊巧」起初不以為意,不料林
男卻得寸進尺,接連變換睡姿伸手偷摸,獄友
忍無可忍向管理員告發林男猥褻,林男喊冤「
一切都在睡夢之中」、「忘記了」,對犯行避
重就輕,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林男犯乘機猥
褻罪,處有期徒刑8月。
判決書指出,林男為靜思房3舍受刑人, 2020
年11月11日凌晨1時9分許起,至同日凌晨 1時
48分期間內,趁長相清秀的獄友熟睡之際,接
續將手伸進獄友所蓋之棉被內,並撫摸生殖器
及大腿內側等身體隱私部位猥褻得逞。
熟睡中被「偷桃」,獄友驚醒後,立刻向監獄
管理員求助,法院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
發現林男於凌晨0時13分 20秒許躺下並持續變
換睡姿,凌晨1 時9分 23秒許開始將手移動伸
至獄友下體部位。獄友在睡夢之中以為只是湊
巧,不料林男卻是「一摸再摸」,他忍無可忍
只好向獄方告發其惡行。
林男應訊時辯稱:「當天發生什麼事我已忘記
」法院當庭讓他檢視監視錄影畫面時,見事證
明確時,他才改口稱:「確實有將手伸進棉被
撫摸獄友」,其避重就輕的態度讓被害獄友無
法諒解,兩人未在庭外達成和解。
判決書指出,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
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林男因竊盜經法院判
決有罪,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
犯之累犯,卻於執行完畢後僅逾4 年即故意再
犯本案,足認被告仍欠缺對法律之尊重,對於
刑罰反應力薄弱,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
定加重其刑。
法官審酌被告未能對他人身體及性意識之自主
權有所尊重,竟乘同房受刑人熟睡不知抗拒之
際,為本件乘機猥褻犯行,無視於法律、監所
規範及被害人之身體自主權;被告於犯後之初
仍否認犯行,直至法院審理時始坦承己過,且
未獲被害人之諒解,量處有期徒刑8月。
除了「光棍節」爆發獄友猥褻案之外,2020年
西洋情人節(2月14日)晚間, 花蓮監獄另一
名受刑人也趁獄友熟睡時,用生殖器猛撞室友
臀部,監獄管理員巡房時發現喝令他停止,該
受刑人竟還辯稱「我在上廁所啦」,遭獄方依
法送辦。(突發中心黃瑞娟/花蓮報導)
心得:
好山好水的花蓮監獄竟然也會發生這種鳥事?
另外林姓被告本案所犯為猥褻罪,其前科係竊
盜罪,二罪罪質相異,應不符合累犯加重之要
件。
如果有辯護人的話,量刑辯論時肯定會這麼辯
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