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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12:46 聯合報 / 記者林宛諭/彰化即時報導
彰化縣周姓國中數學老師十六年前和自己任教的國一女學生在補習班發生性行為,後來成
為女學生心中陰影,一直揮之不去,現已廿九歲的女學生去年提告,老師坦承犯行,彰化
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2年,全案可上訴。
又是另一個房思琪?周姓老師(四十三歲)原是彰化縣某國中數學老師,女學生是他在學
校任教的學生,2006年女學生當時才十三歲,下課後就到老師經營的數學補習班補習,卻
和老師在補習班二樓發生性行為。
判決指出,周男在2006年2、3、5月間共有5次在其補習班二樓房間內擁吻女學生,並和女
學生發生性行為,時間均是女學生去補習的下午6點左右。
由於女學生當時年紀小,在懵懂中與當時廿七歲的老師發生性行為,雖女學生當時沒拒絕
老師,但多年來卻成為心中揮之不去的陰影,去年女學生終於鼓起勇氣對老師提告,老師
也坦承犯行,並表示是因和女學生相處下產生情愫,無法抑制自身情慾,才會犯下錯事,
老師在女學生提告後,也想與女學生和解,但女學生並無意和解。
法官認為,周男是老師,和女學生年齡有距,輩分有別,且明知女學生未滿14歲,身心智
識尚未成熟,對於男女間之性事尚屬懵懂階段,卻與之性交,對其身心發育及人格發展造
成不良影響。
且此案發生至查獲時已逾14年,周男始終坦承犯行,願意面對錯誤,並表達想跟女學生和
解及進行修復式司法之意,法官認為,周男沒有犯罪前科,沒有證據顯示他對稚齡者有犯
案習性而具有高度惡性,依妨害性自主罪法定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依刑
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判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