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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性侵少女 惡狼興訟要求停止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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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多次持凶器侵入住宅性侵。(情境照)
2022/03/19 16:1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李姓男子2005年間,多次持凶器侵入住宅性侵未滿14歲的
少女,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9年,2013年縮刑期滿,但因仍有高度再犯可能性,被裁定進
入醫院接受強制治療。他不滿已經治療9年還無法出院,興訟要求停止治療。高等法院認
為一審基隆地院未給予李男陳述意見的機會,日前發回更裁。
2005年間,李男攜帶兇器侵入住宅,性侵多名未滿14歲的少女,被判刑9年,2006年進入
台北監獄服刑,經過縮刑,到2014年執行完畢。在徒刑期滿前,北監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
課程,並送交治療評估會議討論。
委員認為李男犯下5次強制性交罪,在監治療結果不明顯,而無法提報假釋,如果執行期
滿放他出去,恐有高度再犯風險,決議提報強制治療,2014年經基隆地院裁准,強制李男
入草屯療養院附設大肚山莊接受治療。
醫院每年均定期評估李男狀況,李男堅稱自己被陷害,對於犯行缺乏悔意,且無法澄清犯
案動機,抗拒司法制裁,經過醫療團隊評估,難認他的再犯風險已顯著降低,故對李男的
強制治療持續進行,至今已9年。
李男不想再接受治療,興訟聲請停止治療,主張自己並沒有如治療師所述否認、不知反省
、對被害人缺乏同理心、情緒偏向冷漠等情況,但未被基隆地院採信,駁回其訴。
李男不服,提起抗告,強調基隆地院未依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給予他答辯的機
會,逕自駁回其聲請,違反程序規定。
高院認為,法官要裁准或否決強制治療,攸關李男的權益甚鉅,而原審基隆地院在裁定駁
回李男的聲請之前,確實未依799號解釋意旨,給予李男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
的機會,程序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撤銷原裁定,發回基隆地院更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