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控父奪初夜還載到倉庫趴牆性侵 法官判無罪原因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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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雄市民「小玲」(化名)指控高中時被擔任倉儲保全的父親
性侵、奪走初夜,當時父親還拿衣服墊在床上怕血跡沾床,也曾開車載她到工作地倉庫性
侵,怕被同事發現,還令她躲在車後座,有一次在倉庫性侵後,隔天還全家聚餐,細數每
兩週一次,前後至少性侵她11次;檢方起訴後,高雄地院審理認為,小玲指控時間錯亂、
反覆,卻在無任何證據,只有指控下,逆轉判被告無罪。
小玲先指控父親2015年6月間第一次性侵她,見她高中畢業不用到校,單獨在家有機可乘
,令她盥洗後到房間,因見父親已有酒意,態度兇狠,不敢違逆,她被父親強壓在床,脫
去內外褲,父親得知女兒沒性經驗,性侵前還找舊衣服墊床,避免血沾床,違反其意願性
侵得逞,小玲自稱因初次性經驗而疼痛難耐,進行一半時掙脫。
不過,小玲事後表示記錯時間,改口稱遭父親奪去初夜已是第3次性侵,前兩次在同年5月
間,因請假在家,被告酒後亂性,先問她有無性經驗後,再對她上下其手,還用下體磨蹭
她,所幸母親返家才性侵未遂,當時她隱忍未向母親控訴。
小玲還指控當保全的父親趁她2015年高中升大學的暑假不定時開車載她去小港區的倉庫,
在該倉庫性侵2至3次,當倉庫外還有其他保全在,被告曾要她躲到後座下,進倉庫內見四
下無人,令她脫褲趴在牆上性侵得逞。
不過,高雄地院審理時察覺小玲的指控,並無任何舉證或人物證,甚至沒有遭被告強制性
交的具體時間、場景及過程,僅抽象以每幾週幾次等語,無法釐清、論斷被告確實違反行
為、態樣、次數,不能逕以受家暴的女兒單方說詞,就推認生父於指控期間以「兩週一次
」的頻率性侵自己的女兒,故判生父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