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女鄰居在沐浴 他闖入要親親竟無罪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呂姓男子被控闖入樓上女住房小蘭(化名)住處,當時她在浴室沐浴,遭呂男壓制在牆邊
,並說「讓我親一下」,經被害女告訴媽媽後報警處理,呂男否認強制猥褻犯行,法官以
呂男的雙手抓住小蘭雙手上臂外,沒有碰觸到她的胸部或上半身,並未構成強制猥褻犯行
,判決他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呂男與小蘭為中市某大樓2、3 樓住戶,兩人並非熟識。未料呂男於去年3
月15日晚間,明知小蘭正於住宅3樓浴室沐浴,前往該住宅3樓浴室,以不詳方式開啟浴室
鎖後,逕自入內並抓住她的雙手而將小蘭壓制於牆邊,並多次告以小蘭「讓我親一下」等
語而將他嘴唇貼近她臉部,經被害女奮力抗拒,他始離去現場,經小蘭通知媽媽到場並報
警處理。
小蘭證稱「我洗澡完在穿內衣褲時,燈突然熄掉,因為聽到外面電風扇有聲音,不像是停
電,靠近門,聽到外面有鞋子摩擦地的聲音,就覺得怪怪的沒開門,約30秒左右燈就開了
,我就繼續穿衣服」。
小蘭又證稱「他有用雙手抓住我兩手上手臂外側,他抓住我手臂時,並沒有碰到我身體的
其他部位,也沒有碰到我手臂內側,沒有親到我,因為我抵住他的脖子跟肚子」。
呂男否認強制猥褻犯行,辯稱「當天因為她在浴室洗澡時唱歌,我嫌她吵,所以我就去敲
她浴室的門,她就出來打他,浴室的門是她自己開的,他在浴室外有用三字經罵她,他確
定沒有進去浴室裡面,也沒有摸她、親她,也沒有跟她說讓我親一下」等語。
合議庭審酌,呂男既是因小蘭在浴室內唱歌,遭受干擾,始氣憤地前往她所在的3樓浴室
,而依他當時氣憤情緒及至多僅碰觸到她的手臂外側,難認滿足個人性慾意念,因此判他
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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