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員工交往國中女嘿咻90次還車震 分手挨告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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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 記者楊湛華/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市邱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就讀國中、年僅14歲的少女,兩人交往期間每周在住處、車
上發生關係3次,半年後因故分手,少女提告;邱男到案坦承不諱,法院認為他雖未違背
少女意願,仍造成她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不良影響,且迄未和解,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有期
徒刑2年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邱姓男子(24歲)2020年透過臉書結識當時就讀國中的14歲A女,相談甚歡後
成為男女朋友,邱男明知A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卻在同年4月8日至10月31日交往
期間,與她在住處或車上發生關係,頻率達每周3次,共計90次,均未違反A女意願;兩人
因故分手後,A女向婦幼警察隊報案提告。
邱到案後,於警詢與偵訊期間均坦承不諱,與A女證述相符,檢方也認定他作案90次,偵
結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酌,邱男案發時明知A女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然思慮未臻成熟,仍與她發
生性行為,雖未違背意願,仍對她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且迄今未達成和解並
賠償損失、未獲得A女原諒,不過念在他坦承犯行,且2人當時為情侶關係,以及他僅高中
畢業、在加油站工作等生活狀況,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90個4月有期徒刑,應執行2年6月
,可上訴。
https://uc.udn.com.tw/photo/2022/04/21/realtime/16711919.jpg
桃園市邱姓男子交往國中少女,期間發生關係90次,分手後挨告,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
他有期徒刑2年6月。示意圖/取自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