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妹收13萬包養費說好嘿咻17次 只做1砲就消失!挨告辯「我交男友了」
蘋果新聞網
新北市吳姓男子上網認識缺錢的林姓辣妹,2人說好長期包養,做愛1次抵8000元,吳男見
林女外型極優,為展現誠意,依林女要求陸續匯13萬6000元給她,算下來可嘿咻17次,但
林女只獻身1次就避不見面,吳男怒告要求返還未兌現的16次價金共12萬餘元,林女出庭
辯稱因「交了男朋友」所以想結束這種關係,一審認為援交、包養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
俗,約定無效,判林女一毛錢都不用還。
吳男提告指稱,他於2019年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女,雙方約定由他提供金錢,林女提供性服
務,1次抵扣8000元償還,於是他在4個月間匯了13萬6000元,但林女只跟他嘿咻1次,後
來就以種種理由拒絕約會或發生性行為,還說要解除關係,最後拖拖拉拉只還了7000元。
針對這筆錢,吳男提告主張是「消費借貸」且林女承諾會分期攤還,但她從2020年1月到7
月一共只還7000元,就算雙方不是消費借貸關係,林女也應該返還她的「不當得利」。
林女則告訴法官:「吳男匯給我的錢是援交對價,我因為認識現在的男朋友,想結束與吳
男的關係,怕他來找我,才答應要分期還款」。但林女強調2人之間的關係是包養而非借
貸,當時吳男知道她財務困難而主動表示要提供金錢協助,沒說必須償還。
法官認為雙方的關係如果真如吳男所說,以性行為抵扣金錢,那麼,這約定並不包括「林
女應返還金錢」,在法律上不構成「消費借貸」。
另外,法官認為以性行為作為財務援助對價,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依《民法》這種
約定無效,雙方都不得請求對方履行,也就是說吳男不能要求林女提供性服務,林女也不
能要求吳男依約給錢,總而言之,吳男自己基於不合法的約定匯錢給林女,就算林女承諾
分期攤還,依《民法》規定,吳男也不得請求林女返還,因此判決吳男敗訴,林女無須還
錢。可上訴。(丁牧群/台北報導)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505/TPJJPZBVMFBNPEB3SXI57YSEEM/
一次1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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