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17/6347950
2022-05-28 19:03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鍾姓男子看上同居女友的女兒,去年初在其優酪乳內下藥後性侵,母親報警處理,鍾男想
遊說女兒翻供,夥同黃姓男子持電擊棒將人擄走,載回老家拘禁後餵藥性侵,過程中黃男
趁機偷摸其下體且取走口袋內200元,一審鍾、黃分別被判11年、3年6月,黃上訴二審,
刑期少了1年。
台南高分院認黃犯剝奪行動自由罪處1年4月,又犯強制猥褻罪處1年,又犯竊盜罪處4月(
可易科罰金),至於剝奪行動自由罪、強制猥褻罪,應執行2年2月。
案發時,鍾、黃兩人開車在住處附近等候,待女方打完工,騎機車返抵巷口時,以轎車擋
住其機車,鍾持電擊棒電擊女方,再與黃合力將人推入轎車後座載走,在車上膠帶纏綑四
肢,再以膠帶封住口部及眼罩遮蓋雙眼。
黃指出,他那時候坐在駕駛座,他不是故意要去摸到她的胸口及下體,因為當時她遭鍾持
電擊棒,電擊到有燒焦味,他當時在開車,也沒有擺頭往後看,只是用右手往後摸,想要
察看被害人還有沒有呼吸,不是故意摸到她下體及胸口。
他說,被害人口袋的200元,確實是他拿走了,而他當時拿到200元時,心裡感覺怪怪的,
因此他把從被害人口袋内拿取的200元,隨意丟棄了。他否認強制猥褻。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黃如果要查看被害人有無生命跡象,只要將手挨近其臉龐,感受
有無呼吸,或者呼叫被害人促使她發聲回應即可,何須將手特別去撫摸被害人的下體。況
且女方證述,當時還有夾腿抗拒,黃仍不顧女方身體抗拒繼續撫摸,前後總計約3分鐘。
合議庭認為,黃犯非法剝奪行動自由罪、強制猥褻罪、竊盜罪,三罪應分論併罰,原審認
定黃觸犯剝奪行動自由罪、強制猥褻罪及普通強盜罪,其中認定強盜罪部分已有違誤,且
從一重論處強盜罪,認事用法也有誤會,因此撤銷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