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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13:37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羅姓男子2年多前在住處旁汽修廠辦公室內,突自未滿14歲女兒身後徒手伸入內褲內撫摸
下體,去年4月間以為女兒熟睡後將手指插入陰道內且持手機拍照,過程中女兒假裝熟睡
,事後向導師求助,一審羅被判4年,卻稱家庭經濟支柱未緩刑而上訴,女兒仍不願原諒
父親,二審仍判4年。
檢警調查,羅2020年3月1日晚間,在雲林住處旁汽修廠的辦公室內,坐在未滿14歲女兒身
後,徒手伸入其內褲內,撫摸其陰部,對女兒猥褻行為1次得逞。
去年4月28日凌晨2時許,在住處房間內,他因認女兒已睡著而不知抗拒狀態,將女兒內褲
拉起,先以右手手指插入其陰道內,性交1次,再持自己手機拍攝其陰部。案發過程中,
女兒假裝熟睡,上午即告知導師及阿姨,經警方循線查獲。
一審認他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3年2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處3
年6月,應執行4年。羅坦承犯行,指自己是家庭經濟支柱,與父母及4名小孩同住,是家
庭經濟支柱且未予緩刑宣告提起上訴。
二審合議庭認為,原判決漏未審酌羅並非經其同意下拍攝陰部照片,認應依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論處,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因此,就成年人故意
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處3年6月,其他上訴駁回,應執行4年。
合議庭指出,羅犯罪動機,無非是為滿足自己性慾,加害對象又為自己親生女兒,不僅乘
機性交,又持手機加以拍攝,嚴重影響其身心發展及健康,女兒迄今仍無法走出傷痛,以
其犯罪主、客觀情狀,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也不符合緩刑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