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聲明,法律就這樣規定,對此判決本魯完全理解尊重)
>>不是說同年齡... 女生比較成熟....
日本大大提到一個都沒討論過的點
過往大部分(尤其女性朋友)說法不都說同年紀女性較早成熟,智能、思考能力、大腦發展等成長比男性快嗎?
也因此部分女性朋友嫌同齡男生幼稚,只尋找年齡大些的伴侶
阿怎麼這時才差幾個月的女男就變成女方智識比男方薄弱?
內文:「女方才15歲,男生已16歲,而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智識程度薄弱,發育還未完全,思慮也欠成熟」
上述說法其實在這社會普遍流行,我覺得值得來檢視一下
不然這社會一方面說男晚熟,一方面又說男誘拐女,整個就是智識自助餐:
相近年齡交往 => 男生晚熟、男智識不夠、好幼稚、要找+n歲的男生
相近年齡性行為 => 女方智識不足、女方被騙、這時男生有高度智慧去誘拐
另,因女男先天生理有差,所以可以看到一些差別待遇的規範或準則
譬如,各種運動競賽女男分開,規則分開
譬如,工作資格大辣辣地擺明就是有差: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221/2193654.htm
https://udn.com/news/story/7327/6033742
男負重15或16公斤、女負重8公斤
在此聲明,因先天生理上有差別所以訂定出差別待遇的規則,這沒問題,完全尊重
有問題的是這種"因應先天生理不同的差別待遇",怎麼遇到男方是生理弱勢方時就沒有實行了?
既然都說男方智識發展相對緩慢,同齡不成熟,那以此案所牽涉的法律規範來講,所謂的智識足與不足之分界年齡,不應是男性要高於女性嗎?
假設以女性為基準,16歲為智識足與不足的分界
那男性所謂的智識足夠界定年齡就該提高,譬如18歲(這只是舉例)
以此案為例,15歲女跟16歲男做愛,此時要視作兩者都智識不足來做法律仲裁,(如同現行15歲女跟15歲男性愛的case)
反觀,假設16歲女跟16歲男性愛,抱歉,這時候的評價應要是"男方智識程度薄弱,但女方已智識發展成熟,男被女誘拐",因此,女方要被處罰 (同等於現行16歲女 vs 未滿16歲男)
如有朋友看到上述說法非常不以為然,甚至憤怒
沒關係,你各位提出一個準則
要不要因應生理差異而有差別待遇
甚至要不要承認女男有先天生理差異
都隨便,本魯一定尊重,只要做到一點就好:這準則標準一致的套用到各個面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