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17歲生日車震後提告 男喊冤「她打扮成熟」獲無罪
2022-08-09 07:29 聯合報/ 記者
王宏舜
/台北即時報導
一名少女在17歲生日當天透過朋友介紹結識周姓男子,周開車載她到台北市一處停車場,
少女替周口交,周則拿手機拍攝性愛片。少女事後提告,台北地檢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罪起訴周,但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周不知少女未成年,且
17歲和18歲的樣貌無明顯差異,判他無罪。檢方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
因周姓男子一、二審都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可望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周前年5月28日邀約當時滿17歲的少女回家,再開車載她到松山區一處停
車場,在停車場內將生殖器放進女生的嘴巴裡性交,且還拿手機錄影。
周喊冤,他雖承認有口交並錄影,但辯稱從頭到尾不知道對方未滿歲。周說,當天女生沒
告訴他幾歲,且她是經由其他朋友介紹認識,共同朋友的年齡都是廿多歲,他自然認為女
生年紀相仿,況且對方打扮成熟,看不出未成年。
北院審理認為,女子對於是否告知周年齡的說詞反覆不一,一下子說有在微信通話中告訴
對方「當天是我17歲生日」,一下又說不想當周的小三,因此講出自己17歲以避免發生性
關係,證述難以盡信。北院勘驗性交影片,畫面中女生可自己行動,且自己脫下褲子,過
程中也有交談,談話內容並非胡言亂語。
周在偵訊時雖表示女方好像有告訴他「今天生日」,但沒說是幾歲生日。北院認為一般人
詢問生日時,通常只會回答月份或日期,未必會說出生年份,因無其他補強證據,因此判
周無罪。
檢方上訴,理由包括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罪雖不以「明知」被害人為未滿18歲的少年
為必要條件,但周主觀上應仍可預見她未成年等。
高院認為,女子和周發生性行為時沒有反抗舉動,但她卻稱因不願和周發生性關係而強調
自己17歲,說法難以採信。女子為本案告訴人,利害與周相反,高院指不能只憑她的指述
來做犯罪的唯一證據,駁回檢方上訴。\
一名少女在17歲生日當天透過朋友介紹結識周姓男子,周開車載她到台北市一處停車場,
少女替周口交,周則拿手機拍攝性愛片。少女事後提告,台北地檢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罪起訴周,但一、二審都判周無罪。示意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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