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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2 18:30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一名妙齡女子13年前就讀國中,年僅15歲,當時少女的導師追求少女,該名教師在
少女同意下,9次親吻、撫摸少女臉頰、嘴唇、胸部、下體等猥褻行為,少女家長發現後
,質問該教師,教師簽下切結書,家長沒有報案,女子成年後仍難釋懷提告,教師以抄佛
經、下跪痛哭求輕判,二審判刑1年6月,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台中市28歲女子在13年前就讀太平區某國中三年級時,升學班的男導師對當時
年僅15歲的少女展開追求,男師在少女同意下,分別在2009年5月至2009年7月間,在自己
轎車、汽車旅館、溫泉會館、電影館包廂等場地內,親吻少女臉頰、嘴巴、胸部、下體,
甚至有隔著衣物,以自己生殖器摩擦少女下體,拿少女手撫摸自己生殖器的行為。
少女家長得知後,找男師質問,男師簽下切結書,承諾不再與少女見面,少女家長因擔心
此事會對女兒產生影響,加上擔心造成女兒心理壓力,所以沒有向警提告。
事隔11年後,少女已成年,在2020年間接觸勵馨基金會,參與講師培訓課程,認為事隔多
年後仍無法釋懷,決定報警提告。
男師在偵審過程中,承認所有犯行,甚至在一審審理時,還抄寫佛經、撰寫道歉信,當庭
痛哭向女子表達歉意,更說自己已婚,育有2名讀大學的子女、妻子還懷孕中,家中仍有
父母要扶養,請求女子原諒,希望法院輕判。
不過女子不願與男師和解,希望法院從重量刑,一審以9次犯行,分別判處3月至5月不等
徒刑,應執行徒刑1年6月,得易科。
檢察官認為一審量刑過輕,上訴二審,不過二審認為,原審已充分審酌男師犯案情節的輕
重、各次猥褻行為的態樣,量處妥適之刑,沒有不妥之處,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