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2男撿她、輪姦 畫面秀她流暢操作FamiPort判2男無罪
16歲的少女指控江姓、周姓大學生趁她在夜店喝茫,帶她到汽車旅館,兩人先後利用她口
交、性交,桃園地檢署依乘機性交罪起訴江、周,一審認為少女說詞不一,判無罪。案經
上訴、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少女離開夜店後神態自若
,還可流暢使用全家便利商店的FamiPort機台叫計程車,駁回檢方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江姓、周姓男子2016年7月9日到中壢一家夜店喝酒,並結識當時僅16歲的
少女,兩人見少女酒後意識不清,以送她回家為由,共同搭乘計程車離開,但卻將她帶到
汽車旅館。檢方指周姓男子先性侵少女、並要對方口交,江姓男子洗完澡後,輪替性侵,
少女事後打電話向盧姓友人求救,警方獲報處理。
江、周都否認乘機性交犯行,辯稱和少女是合意性交,少女從離開夜店、到全家便利商店
叫計程車、再到汽車旅館性交全程意識清楚。
高院更一審審理發現,少女在離開夜店後,和江姓男子互加微信好友,與周姓男子互換臉
書資訊,可見溝通沒有問題,且能正確使用手機功能;她之後未再飲酒,怎麼會在1、2小
時內陷入意識不清的狀態?
經勘驗全家便利商店的監視器錄影檔,當時還是大學生的周姓男子不會操作FamiPort機台
,還是靠少女親自完成叫計程車服務,顯然沒有爛醉如泥。陳姓計程車司機證稱,女的是
自行上、下車,更主動表示要去哪一間汽車旅館,還對兩男說「菸抽完了」。
台北榮民總醫院對少女的血液、尿液鑑定,結果顯示無任何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藥劑成分
,但有咖啡因、尼古丁成分,有檢出濃度約為0.025g/dL的酒精成分。更一審認為,依起
訴書所載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約為0.125mg/L,僅達刑法第185條之3構成酒駕刑責的呼氣
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之半,一般人不可能泥醉。
更一審認為,相關報告只能證明少女與帶保險套的周姓男子有性交,江至少有觸摸她右胸
,不足推斷她因意識不清而被性侵。
因一審和更一審都判江姓、周姓男子無罪,檢方要上訴受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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