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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17:04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彰化縣利姓男子在去年間透過網路,認識年僅15歲的少女,雙方相約在女子住處歡愛,利
全裸欲提槍上陣前,少女父親正好開門,目睹兩人全裸在床上,撞破好事,少女父親提告
妨害性自主,二審仍判利6月徒刑。
判決指出,利姓男子(19歲)去年剛成年時,即透過通訊軟體LINE群組,認識一名年約15
歲的少女,雙方約好在少女彰化縣的住處歡愛,利在去年11月19日晚間6時許,前往少女
住處後,少女將利帶往2樓臥房,當時利先親吻少女嘴巴、撫摸胸部、下體後,少女提議
二人先去浴室盥洗,利也同意。
二人裸身在浴室共浴後,回到少女房間的床上,少女躺在床上,而利以伏地挺身姿勢,趴
在少女面前,二人全裸,利欲以生殖器侵入少女下體前,少女父親突然開門,目睹二人全
裸,撞破好事,少女父親氣得大罵「在幹嘛,穿好衣服」,利因此未成功與少女性交,少
女父親提告妨害性自主。
利男辯稱,不知道少女年齡,另外少女體格比他壯碩,所以沒有要性侵少女的犯意,是少
女邀約他到住處性交。
不過一、二審都認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的性交行為,刑法有處罰規定,原因是
年稚的男女不具,或欠缺性自主的決定能力,所以設處罰明文,以資保護,就算全案是少
女邀約利要性交,也不能主張免責。
另外,少女也證稱,有在群組的記事本內紀錄年紀,聊天時也有提到,就算利辯稱沒有看
到,一般男女交往前,都會了解對方長相、年齡,既然少女有證稱,雙方認識交往前,就
已告知年齡,因此不採信利的辯詞,全案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