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找國中少女半夜「野戰」誘拍裸照 下場慘賠50萬仍判3年半
2023-02-10 20:59 聯合報/ 記者
曾健祐
/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陳姓志願役軍人用臉書認識1名國中少女,2度約她半夜到公園的石椅上性交、回家發
生關係,還常常傳訊說「我要看胸部」,引誘少女自拍裸胸照片給他,陳落網均坦承,也
以50萬元和對方調解;法院審酌,陳危害少女身心,且未依約給付賠償金,依妨害性自主
等4罪判他3年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男2018年12月入伍至2021年11月退伍,2021年4月仍是現役軍人時,上網認
識13歲少女成男女朋友,不久就約出見面,並2度在神岡區公園的戶外石椅上性交,或是
回少女家發生關係,同年8月又傳訊說「我想看」,引誘少女自拍裸露胸部照片傳給他。
法院審理時,陳男坦承不諱,和少女、少女父親證詞相符,並有驗傷、對話紀錄佐證,但
陳辯稱以為少女未滿16歲,但不清楚她未滿14歲;少女則說,和陳都是假日半夜出去,對
方應不清楚她生日,自己在IG上自介標註國三、14等,認定陳主觀上應認為少女是14歲以
上未滿16歲女子。
少女還說,陳都會開口要求她拍一些性感裸露照片給他,有幾次沒傳陳就跟她吵架,如果
陳沒有要自己不會主動傳,法院勘驗對話發現,陳曾說「我想看胸部」、「我想看」等引
誘少女自拍傳給他。
法院審酌,陳男罔顧少女身心發育未成熟,對她3次性行為、引誘拍裸照等影響身心,但
考量陳犯後坦承,雖以50萬元和少女及父親調解成立,但未依調解內容給付。
法院審理後,依3個現役軍人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各判有期徒刑8月
、8月、7月,依1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3年2月,4罪應執行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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