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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2 11:52 聯合報/ 記者張議晨/高雄即時報導
賴姓調酒師在PUB搭訕一名18歲女子,並帶往附近巷弄擁吻、口交,想進一步發生性行為
卻被女方推拒,他並未罷手,反而性侵得逞,被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2月定讞,賴男
不服提再審,主張法院未將女方送精神醫學鑑定,有重新調查必要,但法院審理後認為,
女方安全褲留在現場,跑回PUB大哭,應是性侵導致,無鑑定必要,駁回賴聲請。
2020年8月7日凌晨2時許,賴男在高雄某PUB搭訕這名女子,兩人先到店外騎樓接吻、愛撫
,他又將女子帶往附近巷弄,由對方替他口交,但他想進一步脫掉女子衣服發生性行為時
,女子拒絕並想離開現場。
沒料賴卻徒手抓住女子,阻止她離開,接著強行脫掉女子的連身洋裝、內褲,性侵得逞,
女方遭侵犯後,奮力掙脫,全身只穿內衣褲,手裡抱著洋裝逃回PUB,安全褲則留在暗巷
裡,看到在PUB的友人後隨即蹲地崩潰痛哭,由好友陪同報警處理。
經驗傷後,女方下體陰部有約2公分撕裂傷,檢警調查時,賴男供稱他只有和女方接吻、
愛撫和口交,但對方說不想要下一步後,他就任由對方離去,沒有強制對方留下來。
但女方反駁,稱當天會願意幫賴口交是因為喝醉了,但她不願意和賴發生性行為,當下就
有明確拒絕賴男,沒想到對方竟會脫掉她的洋裝,最後癱坐地上,賴卻還想要硬上,我當
時的想法是口交可以,性交不行。
法院審理時,法官綜合女方友人等人證詞及安管人員說法,認定賴當時在暗巷裡霸王硬上
弓,不採信賴男說法,一、二審均依強制性交罪判賴3年2月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
為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定讞。
賴男不服提再審,主張女方會陰部雖有2公分撕裂傷,但他請台灣外傷醫學會鑑定後,發
現女方陰部撕裂傷的潛在成因多端,若無法判斷陰部撕裂的成因,怎能就斷言女方的下體
傷勢是他造成?
另外,法院審理時,都未將女方送精神鑑定,僅憑警方密錄器影片、證人陳述,就認定案
發當時的情緒反應是遭人性侵造成,欠缺醫學知識的專業判斷,有補行調查必要。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台灣外傷醫學會的函文雖稱「只要足夠的力量施於皮膚或
黏膜表面即可以形成撕裂傷」、「性行為、他人外力拉扯、多次摩擦、較鋒利指甲等皆有
可能」,但女方陰部傷口是「新傷」,且性行為是常見原因,與當時女方掙扎導致撕裂的
指控,並無互相牴觸之處。
法官認為,如果當天兩人兩情相悅,女方應該不可能將安全褲留在現場,衣衫不整的跑回
PUB,且當時她蹲地崩潰大哭,向好友表示害怕,參酌證人及警方到場見聞,女方的反應
應是遭賴男性侵所致,沒有送鑑定必要,駁回他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