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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14:58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張姓男子2年多前上網認識當時國小女童,誘使她自拍「打屁屁」影片遭拒,脅迫她要向
母親告狀,女童才在浴室內拍攝僅露屁股側邊的19秒影像給張男,一審判3年6月,二審認
未遂改判2年、緩刑5年,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認理由不備發回,台南高分院改判3年6
月。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考量該影片是否基於彼此不對等權力地位下,由被告脅迫女童拍攝
的可能性存在?原判決未就女童指證事項,與自拍裸體影片傳給被告前後緣由及勘驗影片
內容也含有裸露胸部的身體隱私部位,是否與性相關且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詳敘
其取捨理由。
同時,原審以該影片「不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而有礙
於社會風化」,逕為被告有利認定,理由不備。
台南高分院指出,張男僅就女童拍攝影片內容關於裸露屁股的身體部位,負其罪刑,影片
中關於女童赤身裸露胸部、肚子身體部位,已逾張男犯意範圍,原審認他也應負此部分罪
責,並不適當。
台南高分院審酌,張男明知女童自主能力尚未臻至成熟,思慮也未周詳,竟為一己私慾,
以脅迫方式強要她自拍露屁股的影像,致使其身心健全發展受創。張男犯後坦承犯行,且
與女童及其父母達成調解,表示願意原諒張男,不再追究其責任。認他犯以脅迫使兒童自
行拍攝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改判3年6月。
檢警調查,案發時,張男還是名大學生,暱名與女童互加為臉書好友,利用臉書即時通傳
送訊息給女童稱:「你拍一段自己打屁屁的影片給我看,要光屁屁的喔」、「還是你要什
麼我可以買給你」等訊息,經女童拒絕。
未料,他改以另暱名帳號,佯稱自己是女性,與女童互加好友,利用即時通傳送訊息給女
童稱:「想不想看我的影片啊」、「那我也要看你的喔!都是女生應該沒關係吧」等,再
遭女童拒絕。
他脅迫女童,傳送「那我只好跟你媽媽說你喜歡這個」等,令女童心生畏懼,在浴室內持
手機自拍,再將其露出右側大腿外側、左側大腿及左側屁股等,全長約19秒,傳給對方。
他見女童將自己刪除好友,傳送女童母親及姊姊臉書截圖照片給她,揚言「我要去跟你媽
媽說囉」、「錄一段影片道歉啊,我要看到屁屁」等,最後女童向母姊求助後報警。
張男說,他只是因好玩才要求女方傳「打屁屁」,所謂「屁屁」就是屁股,而他只看到女
童的屁股側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