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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12:39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南投縣莊姓男子在前年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雙腿骨折的女網友,莊將女網友載往租屋處
後,利用女子雙腿骨折行動不便,在短短2天內性侵4次,女子趁莊外出上班時,才打手機
向友人求助,更一審撤銷原審認定,改依對身體障礙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而非原審認定的
強制性交罪,一共四罪,每罪量刑從3年4月提高到7年2月,未定應執行刑。
判決指出,南投縣莊姓男子從事服務業,前年7月3日晚間,透過交友軟體「檸檬」,認識
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雙腳骨折手術,行動不便的女網友,莊在隔天凌晨零時許,開車
前往基隆市女子住處載女子,回到其南投縣的租屋處。
莊男在同年7月4日上午,抵達南投縣住處後,利用女子雙腳骨折、行動不便無力反抗的弱
點,徒手脫去女子褲子後欲性侵,當時女子反抗「我不要」、「你很煩」,但莊男仍違反
女子意願性侵。
莊男在上午性侵得逞後,陸續在4日下午、晚上,又用相同、方式性侵女子,隔天上午出
門上班前,再次性侵女子,一共性侵女子4次,女子是趁莊出門上班後,打電話向朋友求
助才脫困。
南投地院原認定莊男涉犯強制性交罪,一共4次犯行,每次犯行都判刑3年4月,不過全案
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後,更一審認定,莊男明知女子身體有殘疾,仍利用女子的身體狀
況性侵,構成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的對身體障礙之人強制性交罪,而非原審認定的刑
法第221條第1項的強制性交罪。
更一審認定原審認定有所違誤,因此撤銷原判刑,改判4次犯行,每次7年2月徒刑,不過
因此案尚未定讞,認為在全案確定後,再由檢方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為適當,因此更一審
未定應執行刑,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