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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10:52 聯合報/ 記者古和純/高雄即時報導
高雄郭姓男子去年與10歲女童交往,還在大寮某國小校門前初嘗禁果,因郭愛用手機錄下
兩人車震、口交等性行為影像,成了判決鐵證,之後逕自私奔屏東,經女童父親報警,郭
一審判刑9年8月,他不服上訴,二審僅依具鐵證19罪,改判8年2月。
一審判決書指出,郭男於去年與10歲女童交往前3個月,他還與另名14歲少女交往,過程
中發生2次性行為,郭男都愛用手機錄影,其中1次甚至是在對方不情願下進行。
由於,郭男愛用手機錄影「滾床單」過程,郭與10歲女童在校門前車上、租屋處、女童住
家、屏東藏匿處,發生19次親密行為,鐵證如山全存在手機裡,想賴也賴不掉,因此,高
雄高分院認定此19罪確為有罪。
檢警查出,郭男與少女嘗禁果次數多達32次,不過,二審法院認為,其中13次因沒有錄影
存證,僅郭男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依據,13罪原判決撤銷,改判無罪。
郭男利用10歲女童身心發展未臻成熟,不只猥褻後性交,還拍攝影片使女童遭受性剝削危
害,有損往後身心健全發展,高雄地方法院判他有期徒刑4年2月(18罪)及3年8月(1罪);
高雄高分院則依數罪對法益侵害加重效應,判處郭男8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