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國中少女自拍裸照 和解騙減刑...上訴遭識破改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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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吳姓男子在交友網站認識1名國中少女脅迫她自拍裸照,一再下指令說「都沒穿,要
我說幾次」,成功取得對方自拍胸部、下體照片。法院一審以吳認罪、和解,減刑後依兒
少性剝削判5年10月,二審認為吳上訴後否認,拖欠不賠償對方,顯無可憫恕,撤銷改判
他7年6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吳男2022年10月17日上網以暱稱「癡情男子漢」和少女攀談取得對方臉書,吳
後要求對方傳裸照給他遭拒,吳就恐嚇「妳封鎖我沒關係,我要跟妳同學、老師和家人講
妳玩我感情」,後又以臉書傳「妳再不傳沒穿的,我就要跟妳朋友講」。
少女嚇到自拍胸部、下體裸照5張傳給吳,後來經媽媽檢查手機驚覺異狀才曝光,少女也
在家人陪同下報警提告。
台中地院一審時,吳坦承不諱,勘驗對話也發現,吳稱「我已經說過了,都沒穿,要我說
幾次,都沒穿、都沒穿,看得懂嗎?要我說幾次」,經少女傳照片後,吳又不滿問「請問
下面你穿著做什麼?」可見他反覆要求下,少女被迫拍攝。
一審考量,吳犯後和少女及家屬調解成立、賠償,也無證據顯示他有散布,認為若判最輕
7年以上稍嫌過重,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後,依以脅迫之方法,使少年自行拍
攝性影像罪,判吳男5年10月。
吳不服上訴,辯稱不清楚少女年紀,還說對方稱自己大一,不清楚她未成年,請求從輕量
刑。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吳一審時全部坦承,且少女曾說「你讓我想一下我真的要崩潰
了」、「只能自己忍著不讓別人發現」、「我不敢脫」等,遭吳脅迫下才拍攝。
二審查,吳和少女和解後僅支付3萬元,仍欠尾款3萬元,顯見一審時以認罪、和解換取減
刑,上訴後就避重就輕不再賠償,之前還有類似前科,認為並不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
,撤銷改判他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