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G了!他和借宿少女發生關係 法官判關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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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姜姓男子前年間,藉由某位女性友人認識15歲少女,當年10月間某晚,少女因故蹺家
無處可去,於是向姜男求助,並到他的租屋處借宿,詎料,姜男沒忍住,竟趁少女要去洗
澡時,對她襲胸、指親,發生超友誼關係,事後少女回家哭訴,桃園地檢署依強制性交罪
起訴,桃園地院審理後,變更起訴法條,將姜男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判處
有期徒刑10月,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姜姓男子2022年透過某位女性友人認識她的閨密A女,明知A女是個14歲以上未
滿16歲的少女,竟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的犯意,於2022年10月7日晚上9點
,分別在自己位於桃園市的住處房間內的浴室及床上,以未違反A女意願,先撫摸她的胸
部,再以手指、生殖器等方式與A女發生關係,對A女進行性交行為1次得逞。
法院審理時少女證稱,她到姜男家後,就帶她去房間,然後叫她去洗澡,沒想到姜男忽然
走過去從背後抱住她,隔著衣服摸她胸部,有試著推開但對方力氣太大推不掉,姜也沒感
覺她反抗,就伸進衣服裡摸她胸部,又將手伸進私密處,她因為怕會沒地方住,所以沒反
抗,對方脫掉她的衣褲後就發生關係,當時她痛到說不出話,沒有拒絕也沒嘗試逃跑或對
外求救。
法官參考A女與介紹她和姜男認識的女閨密之間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女閨密詢問「
你沒跟他說不要嗎?」,A女回稱「我來不及...」、「而且我真的不知道怎麼拒絕別人
...我也不知道他會這樣」,由此足見姜姓被告對A女性性交的過程中,A女並未出聲表示
不願意,因而認為,姜男並未脅迫違反A女意願性交,所以變更檢方的強制性交罪起訴法
條。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A女是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對於性自主權的觀念尚未臻
成熟,竟未能克制己身情慾衝動,仍與A女性交,影響A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所為應予
非難;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犯後坦承犯行的態度、前無刑事犯罪紀錄品行,並考量被
告自陳高職肄業等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的生活情狀,量處主文之刑,以示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