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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14:27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有名男子5年前與前女友及其3名女兒同居,竟看上未滿14歲的大女兒,近2年對她強
制猥褻、性交共94罪,經指證男子取出入珠後留下傷口特徵,一審判他應執行12年,不服
上訴,二審認她指證欠缺具體特定而有瑕疵,僅認定其中11罪,撤銷改判10年6月。
原審時,男子否認犯行。上訴二審後認罪,指拉少女手撫摸與搓弄其生殖器後射精在其手
上,強制猥褻得逞共計10次,並有少女、前女友及心理師的證述佐證。少女證稱男子生殖
器上留有一個類似圓形傷口,並繪製其生殖器特徵圖,與男子自稱其生殖器曾入珠,取出
入珠後留下傷口等情相符,法官認她對未滿14歲少女強制猥褻犯行,事證明確。
然而,男子否認對少女強制性交。檢警指出,2022年10月底員警追查少女下落時,前往當
時男子與少女同住住處時且同睡一室,且少女經醫院鑑定報告時,提及與少女搭電梯時原
本可談話,到電梯打開看到一刺青男子,她突停止發言僵住無法走動,及碰觸男性身體出
現噁心感等,都是性侵害受害者可能出現的反應。
同時,少女提到叔叔在房間內跑到床上,摸她的胸部跟下體,然後拉著她的手去幫他打手
槍,她會幫口交,之後沒有多久他就插入其下體裡面等等。
原審經比對其學校個人勤惰明細表佐證,猥褻行為起迄日為2016年6月1日當周起算至同年
12月31日當周為止,並依每周一次頻率換算,強制猥褻計31次、強制性交62次,及2018年
5月間在蔡男租屋處遭強制性交1次,共計93次。
合議庭指出,少女指證欠缺具體特定而有瑕疵,且此部分並無具體特定時日方式補強證據
,僅認男子犯強制猥褻10罪、強制性交1罪。
合議庭撤銷改判男子對未滿14歲以下女子強制性交罪1罪處7年2月、對14歲以下女子犯強
制猥褻罪共10罪,各處3年1月,應執行10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