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女寄人籬下淪洩慾禁臠 同學仗義揭姑丈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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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名國中少女,印尼籍母親因案被遣返回國,父親2019
年過逝,少女被安排與姑姑同住照顧,未料,她竟成了姑丈洩慾工具,少女指控姑丈常侵
入其房間或帶她到汽車旅館硬上得逞,她怕被趕出去不敢聲張,只偷偷跟同學訴苦,同學
將此事向班長報告後通報校方訴警偵辦,橋頭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利用權勢性交罪,
判姑丈2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害少女在父親過逝之後,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被少女的
姑姑接去同住,少女指控,2020年1月底開始,姑丈分別在住處4樓她房間或1樓廚房等處
,性侵10次得逞,另外,姑丈還兩度騎機車載她到汽車旅館,花了400元房費,逼她看A片
後,對她性侵得逞。
被告姑丈否認在住處性侵少女,只坦承曾兩度與她到汽車旅館,辯稱是少女主動約他去的
,還說,他因長期服用高血壓藥物,有性功能障礙,沒有能力對少女性侵。
少女說,因為她擔心會被姑姑及姑丈趕出去,所以才與姑丈發生性行為,她私下跟同學講
述這件事,被在旁的男同學聽到後向班長反映,班長再向導師報告,導師瞭解後通報輔導
室再通知社會局介入訴警偵辦。
橋頭地院審理,少女前後所述一致,並無明顯重大之矛盾或瑕疵,亦未見任何抽象或誇大
情節,且就被告行為時之動作、互動之細節等均詳為細述,顯見係其難以抹滅之記憶,若
非自己親身經歷之事,實難有如此堅定而明確之指訴,經傳訊多名證人佐證,認定被告汽
車旅館2次犯行確定。
住處性侵部份尚屬有疑,且被害人單一之指述外,其他事證尚難適宜作為被告犯行之補強
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全案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利用權勢性交罪,判姑丈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