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女童年幼遭玷汙 惡狼爺爺判入獄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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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一名男子阿昌(化名)與兩名年幼的繼孫女同住,卻分別
在她們5歲的時候,予以強制猥褻及性侵,姐妹花父親得悉後悲痛萬分,報警提告。一審
桃園地院定阿昌應執行18年徒刑,二審高等法院日前維持。
2016年間,女童年僅5歲,與繼祖父阿昌同住,未料阿昌看她年幼可欺,竟強摸她的下體
洩慾;女童9歲時,阿昌變本加厲,強行脫掉她的衣服性侵;11歲時,阿昌故技重施犯案
,且每次犯後都要她不可告訴別人。
期間,女童妹妹出生,2023年春節期間,年僅5歲的妹妹跟阿昌共處一室,阿昌4度把她帶
到房間,趁她懵懂無知,如法炮製對姊姊的獸行,強摸下體得逞,並警告不可以跟爸媽說
。
而後女童父親察覺姊妹倆有異狀,追問之下聽到阿昌獸行,當場氣炸,火速提告。阿昌承
認藉著體格、身分優勢,強行脫掉兩位孫女的褲子、內褲,撫摸下體,藉此滿足性慾。
一審桃園地院認姊姊受害3次、妹妹4次,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罪,分別
判阿昌3年10月到8年6月不等徒刑,應執行18年。
全案上訴二審,阿昌主張已坦承自身過錯,量刑基礎應有異於原審,且因負擔家計,故未
有相當積蓄,但已有相當悔意,願意彌補過錯,希望從輕量刑。
高院指出,一審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量刑,兼顧對阿昌有利與不利的科刑資料,
未逾越法定範圍或違背公平正義精神,客觀上沒有裁量權濫用,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不
能因為跟阿昌期待有落差,就說一審量刑不當或違法。
高院表示,阿昌上訴後,不再有推諉是為了讓孫女快樂、遭孫女戲弄,才會強制猥褻及強
制性交等辯詞,惟就其坦承犯行部分,仍與一審認定無異,難認量刑基礎有何更迭,至於
是否負擔家計、有無多餘存款,不影響他迄今未賠償孫女的客觀事實,並無情有可原之處
,故合議庭認一審認事用法無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