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男228公園隨機性侵!拉少年進公廁強行口交 他哭喊: 我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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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男在228公園公廁性侵17歲少年,遭判刑1年8月,緩刑3年。
(示意圖/翻攝Google街景地圖)
記者吳佩蓁/台北報導
一名擁有台灣永久居留證的日籍男子浦口,去年6月間在台北228公園閒晃,隨機鎖定路人
性侵,他將一名17歲少年強拉進殘障廁所,並脫下對方褲子口交得逞,令少年崩潰哭喊:
「你知道我未滿18歲嗎?」台北地院審理,依強制性交罪,處日男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
3年。
判決指出,去年6月2日晚間,浦口在228公園的公共殘障廁所附近徘徊,隨機尋找犯案對
象,他見一名少年坐在長椅上滑手機,便在周遭觀察對方,待少年起身到廁所外洗手時,
浦口見有機可乘,竟不顧少年反抗,徒手將他拉往殘障廁所內,並強行脫去少年褲子口交
得逞。
事發後,少年情緒崩潰,大聲怒斥浦口「你知道我未滿18歲嗎?」並隨即聯絡母親至警察
局報案提告。
浦口到案後雖坦承犯行,但他辯稱案發時並不知道對方未成年,他自述案發時在日本製造
業公司任職、月收入約日幣30萬元,因工作關係經常來往日台已有20年,且擁有台灣永久
居留證;案發後他也與少年達成調解,並履行調解條件完畢,請求法官減輕其刑。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案發時浦口並不知道少年未成年,因此不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加重其刑規定,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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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侵訴字第 10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浦口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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