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icefl2001 (@keissendo)》之銘言:
: 過去許多國家並沒有明確禁止兄弟姊妹或近親通婚,
: 例如爪哇島的卡蘭族容許母親跟兒子結婚、克倫族容許父女結婚;
: 而古埃及也容許兄弟姊妹之間通婚。
: 甚至在日本一直都有親生父母親身為子女進行性教育,
: 並成為他們初次性交的對象的習俗 (夜這)
: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A4%9C%E9%80%99
: 後來因為生物學家發現近親交配所誕生的孩子擁有較高的遺傳病風險
: 經過近代許多生物學研究結果,到了近代,
: 許多國家才開始頒布禁止近親通婚或發生性關係等相關法令
: 例如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0 條
: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若男性結紮或女生裝了避孕器,或雙方被醫師診斷為不孕症患者呢?
: 若雙方都不存在懷孕、生育或遺傳疾病的風險,
: 那100%確定不會懷孕的三等親旁系血親,在彼此相愛、兩情相悅的情況下發生關係,
: 會有什麼問題呢???
簡單解釋一下
刑法學上對犯罪的分類有分為所謂的「行為犯」和「結果犯」的概念。
先說結果犯,顧名思義就是要有犯罪結果的發生,最典型的就是刑法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必須要有人死亡=犯罪結果的發生才會成罪。
相對的,不要求犯罪結果,只要一做了犯罪行為(=構成要件行為),無論有沒有犯罪結果發生都直接成立,你舉的血親性交就是個例子,就算雙方都沒有生殖能力不會有優生學的問題,只要是直系或旁系三等親,幹下去(=性交行為)就會成罪。
至於為什麼有些犯罪要求結果有些不要求結果只要行為就會成罪,原因不盡相同,比較通常的可能是立法者認為這件事情的行為嚴重程度本身就值得用刑罰非難,所以不要求有實際的犯罪結果就會成罪。
你舉的血親性交的話,推測應該是當時的立法者覺得三等親內修幹本身違反倫常敗壞倫理之類的,詳細想要研究的話就要去看立法沿革和當初的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