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大生性侵3男童 法官:無從憫恕判囚9年半
台中地院認為這名男大生的行為,沒有情堪憫恕之處,判處9年6月徒刑。(記者張瑞楨攝
)
2024/07/06 16:5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位男性大學生從2019年起,對3名補習班男學童脫褲性交,還把手機放廁所,偷
拍3名男學童如廁畫面,2023年其中一位學童的表弟,突然打開補習班教室的門,驚見表
哥全身赤裸,轉告母親而全案曝光。
這位大學生坦承犯行,想調解但沒有與被害人及家屬和解,法官認為沒有情堪憫恕之處,
且犯行高達16次,時間橫跨約4年,依對未滿14歲少年強制性交等罪名判刑9年6月。
判決書指出,這位大學生於2019年至2023年間,對3名補習班學童,於補習班教室內或樓
梯等處,脫下男學童,徒手撫摸並以口含住學童生殖器等強制性交行為,並持手機竊錄、
拍攝學童的下體等身體隱私部位,或是把手機置放廁所水箱上方,拍攝學童如廁等非公開
活動及性影像畫面。
其中一次,一位學童的表弟,突然打開教室門,驚見全身赤裸的表哥,受驚嚇而跑離,大
學生情急之下,急追向並抓住表弟肩膀,表弟脫身離開補習班之際,告知母親等長輩,報
請警方偵辦。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大學生坦承犯行,法官認為,他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6條第3項規定,違反本人意願,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性相關影像,可處7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以及對未滿14歲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可處7年以下徒刑。
法官認為,這位大學生自白犯罪並深刻反省,沒有把照片錄影散發出去,但他犯行從2019
年橫跨至2023年,犯罪期間不短,雖有意調解,但沒有與被害人與家屬和解。
法官認為他沒有任何足以同情之處,罔顧兒童人格的健全發展及心靈感受,危害社會善良
風俗,主觀惡性與犯罪情節都甚為可議,衡量他在學校社團兼職老師、須自己打工賺錢等
生活經濟狀況,依「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製造性影像罪」,以及對未
滿14歲少年(兒童)犯強制性交罪,判刑9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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