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三讀》衛福部保護司:加重刑責 明確封網情境
2024/07/13 05:30
〔記者林志怡、劉宛琳/台北報導〕網路兒少性剝削事件頻傳,立法院昨日挑燈夜戰,院
會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拍攝、製造、重製兒少性影像可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規範主管機關主動巡查、下
架,增設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以擴大保護對象。
重製、持有、支付皆入罪 最重可判7年
針對兒少性剝削行為,三讀通過條文新增「重製」、「持有」、「支付」等犯罪樣態,並
明確行政院各部會的權責及任務,包括衛生、教育、勞動、警政、法務、移民、文化、通
訊傳播、數位發展等主管機關。
衛福部保護司指出,這次修法主要重點在於加重刑責、明確封網情境、授權主管機關網路
巡查等,且未來不論重製(下載)、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等行為,都將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保護司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著重於「刑度調整」、「主管機關主動進行網
路巡查」、「明確限制接取(封網)規範」三個面向,修法內容解決以往法規授權問題,
將委由科技業者進行網路巡查,若發現回報交由保護司行政處分。
保護司說明,「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責從現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增「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罰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另新增「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罰則,同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保護司表示,修法也明確主管機關對網域「限制接取(斷網)」情境,包括「無法取得網
路業者聯絡資訊」、「網頁資料所涉罪嫌犯罪情節重大」、「經前次限制接取後,更換網
域名稱」三項,第二項是為了避免危害擴大或產生急迫危險性,第三項則是在發現網站「
穢土轉生」時可及時處理。
三讀修正條文也明定,網路業者透過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得知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
者,應於廿四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犯罪之網頁資料。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656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