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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10:35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彰化縣七旬王姓老翁在去年6月間,騎機車前往彰化縣某公園,當時6歲女童在公園盪鞦韆
、溜滑梯,王上前與女童玩耍,趁機徒手隔著女童裙子,撫摸女童下體,一審王的律師以
犯罪情節輕微、王是肢體殘障,有情輕法重狀況,請求緩刑宣告,但法官不認同,依強制
猥褻罪,判刑3年6月,二審今宣判,撤銷原判決,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公益捐2萬。
此案王翁認一審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今早宣判,撤銷原判決,改依強制猥褻
罪,判刑2年、緩刑5年、公益捐2萬,另向指定機關提供50小時義務勞務,參與2場次法治
教育。
判決指出,彰化縣王姓老翁(70歲)肢體殘障,去年騎機車前往彰化縣某公園時,發現6
歲女童在公園玩耍,王見狀,上前與女童遊玩盪鞦韆、溜滑梯等設施,王利用溜滑梯設施
的隱密處,趁機隔著女童裙子,撫摸女童下體,當場被女童家人發現後報警。
王翁在一審時坦承犯行,也取得家屬原諒,王翁的律師以王已是七旬老翁,犯罪手段尚屬
輕微,犯後對於自己所為感到相當後悔,也獲得女童父母的原諒,被告是身障人士,平日
只有領取政府的補助維生,偶而去打零工,每月收入為壹萬初頭,勉強可以維持生活,若
有餘裕也會去做義務勞務,或從生活費剩餘的金額上去做善事,此案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
罪,審酌王翁狀況後,有情輕法重狀況,請求給予緩刑。
一審審認,王翁的犯罪地點是在供兒童玩耍遊戲之公園,往來出入的人很多,且對象是對
甚為年幼、未滿7歲之人,所犯是強制猥褻行為,不是有不得已的情況才會犯罪,而綜合
考量被告上開所主張之事項,尚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
情況,尚無適用刑法第59條之餘地,依法判刑3年6月,全案上訴二審後,二審撤銷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