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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小美(化名)到小琉球學浮潛,和已婚男教練發展出婚外情,後續連3個月到小琉球
旅行,2人不僅酒後在民宿床上「摸胸聊心事」,男方還在潛水店附近訂民宿,在房內和
小美激戰2次,氣得正宮一狀告上法院,求償100萬元。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小美侵害配
偶權情節重大,應賠償30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正宮主張,她於民國106年與丈夫結婚,婚姻關係存續中,並育有1子,被告
因前往小琉球學習浮潛,而與男方認識,其明知教練為有婦之夫,竟在民宿房間內與其有
親密之身體接觸,並陸續發生2次性行為,侵害配偶權行為導致她身心受創,必須持續接
受心理諮商,因此要求小美賠償100萬元。
小美辯稱,自己當時不知教練為已婚人夫,112年7月6日晚上,男方騎機車搭載女性友人,
陪同她返回民宿後,主動撫摸她的胸部等身體部位,她當時已不勝酒力,處於被動之情況
,並無侵害原告配偶法益之行為或意思,2人也並未發生性行為。
不過,人夫證稱,自己認識被告時,就有互加社群軟體及Line,社群軟體IG上有張貼妻兒
之合照,並對外表示其等分為配偶及兒子,他在112年3月第一次上課時,就已提及此事等
語,而他的社群軟體IG頁面,確有一家三口之合照,照片下方亦有「對老婆深情的」之文
字,顯見其並未刻意隱瞞其已婚之事實。
男教練表示,112年7月6日晚間回到民宿後,他與被告先在床上聊天,內容就是心事、工
作壓力等,自己有先摸被告的手,後來在聊天過程中慢慢往上摸到胸部,期間女方未拒絕
,之後2人依舊有曖昧關係,後來小美於112年8月15日、同年9月25日均有來小琉球旅遊,
他在潛水店附近訂民宿,2人共發生2次性行為。
屏東地院審酌,被告為有男女交往等相當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就與已婚者之交往份際應有
適當之認識,然其於原告與丈夫婚姻關係存續中,與男方為上開親近交往並發生性行為,
實已超逾一般正常社交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而屬婚姻關係外之不
正常交往,判處小美應賠償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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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敢讓自己的老婆或女友去學浮潛或一對一健身課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