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tjs45 (光頭爵士)》之銘言:
: 我朋友老王
: 在萬華散步
: 看到路邊女生很漂亮
: 給了2500塊問要不要交往
: 雖然語言不通
: 也不知道彼此名字
: 還是成了男女朋友
: 剛好女生住在樓上套房
: 所以邀請老王參觀她家
: 然後雙方情投意合下發生了關係
: 發生關係後老王突然覺得不適合提出分手
: 整個過程到底哪裡犯法了?
: 鴿子憑什麼開社維法罰單?
這東西和地下簽賭有點像
一邊利用民眾對警察的畏懼 一邊又說這沒啥 罰罰錢就沒事
普通人十之八九會被破防 乾脆認罪了事
看多犯罪片 其實對警察問案的套路 多少都有點了解
如果小姐和客人意志都很堅定 又有事先套好
性交易要成案 就有相當的困難度
就假設一個狀況
男生去養生會館消費 按摩過程後男生覺得小姐漂亮 小姐覺得客人很帥
一時情不自禁 在包廂內做起來
試問 這樣做有沒有違法 這樣算不算嫖妓
或許有人會說 那要看有沒有收錢啊
性行為完 有收錢的話 視同性交易 這樣就算違法
如果性行為完有收錢就叫性交易
那男女朋友打完炮 女友跟男友說給我三千塊 我等等要去燙頭髮
男生從皮包中拿三千塊給女友 試問這算不算性交易
以前社會風氣的關係 還可以說屁啦 你進店裡也才幾分鐘 怎麼可能就開始交往
現在社會早就不一樣 多的是彼此看對眼就可以直接打炮
在打炮的同時 當下就建立男女朋友的關係
所以要用認識的時間 來界定是不是男女朋友 這論點講出來會被笑死
OK 不用認識時間來判斷 是用打完炮有沒有收錢來看
那除非兩人事前剛好就有講價 同時又有錄音被警察當成證據
不然我真不知道 性交易的精準定義到底是啥
網路上說透過參與性行為來換取他人付款的過程 就叫性交易
如果這樣就算性交易 那我只能說很多男女朋友都違法了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