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男認識女童3天衝動3次 檢批「世界公罪」

作者: godofsex (性愛戰神)   2024-11-19 07:39:18
男認識女童3天衝動3次 檢批「世界公罪」上訴撤緩刑被駁回
2024年11月19日 07:04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已為人父的男子阿強(化名)先前透過網路遊戲結識當時就讀小學的A女,兩人僅認識3天
,就相約見面發生3次性行為,他一審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檢方上訴重批阿強的行為是「世界公罪」,希望撤銷緩刑並加重量刑,但日前被高雄高分
院二審法官裁定駁回。
▲檢方認為阿強與A女發生3次性行為,屬於「世界公罪」。(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
人無關。)
檢方上訴主張,阿強透過網路遊戲尋找目標,和A女認識3天就相約見面,接著又在3天之
內發生3次性行為,他已為人父與A女相差17歲,生活背景差異極大,先前又從未見過面,
何來的感情基礎,因而認定他接近A女就是為了發生性行為,他的所作所為是「世界公罪
」,怎麼能因為他事後與A女家屬成立民事調解,就認為有可憫恕之情,一審諭知緩刑顯
然不妥,而且量刑過輕,所以決定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並加重量刑。
高雄高分院法官則認為,從雙方當事人的證詞看來,阿強與A女當時是男女朋友關係,他
因為一時失慮而觸法,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也與A女的家屬達成調解,答應賠償72萬元也
都有如期履行,可見他犯後有積極彌補對受害者造成的損害。
此外,法官指出,目前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阿強選擇對象時有任何特別的惡性,過程中他也
沒有違反A女的意願,衡量他的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並非不可憫恕,A女的家屬也已同意
給予緩刑機會。
法官表示,緩刑是對有高度復歸社會可能的行為人,在一定條件之下,暫不執行刑罰的替
代措施,目的是提供行為人反省自新、修補過錯、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避免刑罰執行反
而產生不利更生的負面影響,檢方上訴意旨容有誤會,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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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ysol9 (聽說崩崩回來過)   2024-11-19 07:41:00
那殺人放火跟毒品算什麼罪
作者: sonyvaio (Keroro)   2024-11-19 08:20:00
二審法官??
作者: dss (dss)   2024-11-19 09:08:00
可教化啦 那次不可教了
作者: HanKWanG1994 (漢克王1994)   2024-11-19 09:25:00
用女兒賺錢==有種不要和解
作者: SilentBob (阿區~)   2024-11-19 09:56:00
高雄..Y
作者: hotjuice   2024-11-19 11:10:00
戀童癖沒關到死 竟然還緩刑 世界怎麼追得上台灣
作者: Idiopathic (最常見的疾病原因)   2024-11-19 11:56:00
一百年前人人在做的事情 一百年後變十惡不赦了?現在的法律規範當然要遵守 但戀童 尤其是12-18歲本來就是人類的本性好嗎? 但法律規定不行 就要遵守遵守法律沒有問題 但是戀童根本汙名化難道一百年前人類都是變態這樣?笑死
作者: gopath   2024-11-19 12:26:00
法官很愛緩刑,因為怕被告上訴
作者: dengweki (weki)   2024-11-19 12:35:00
法官的規矩嗎內規?有錢和解就緩刑下去,只會讓人有樣版學樣,可恨,有戀童戀男戀女都一樣,快去看看醫生吧!噁心
作者: toty1101 (低調.拖地)   2024-11-19 12:38:00
又被駁回了 傻眼
作者: dengweki (weki)   2024-11-19 12:38:00
有錢就可以辦事,還是暖都,真的不宜生養小孩,有錢人,快搬家高雄炒地皮又可玩未成年甚至幼兒類,家長也愛錢愛和解
作者: STRO (LKK)   2024-11-19 17:21:00
拿以前套用現在沒意義啊,「現在的風氣價值觀」確實就是變態
作者: roex0608 (BorEXE)   2024-11-19 18:39:00
這案子就不是強姦啊,鄉民別再崩潰了
作者: Idiopathic (最常見的疾病原因)   2024-11-19 18:40:00
以前女子婚前有性行為是要浸豬籠的知道嗎?你現在看會不會覺得很蠢?我覺得很蠢現在大家覺得對12-18歲有興趣十惡不赦?100年後來看有很大可能一樣是非常愚蠢的人類本來就會對12-18歲的異性有性慾 數千年來皆如此現在你突然說人類數千年來都是變態嗎?超蠢但我認為要[守法] 法律的制定有其邏輯 我認為ok但是汙名化是不對的 因為數千年來的人類皆如此但是現在因為時代的演變 我們的法律這樣制定 那ok的大家需要遵守當前的法律 這完全沒有問題
作者: allen0519 (allen999)   2024-11-22 10:43:00
照樓上的邏輯 酒駕 霸凌 強暴 變態都不該被污名化 其實你自己也講了依據法律 所以主要看法律就好 這個案例大家不爽的是判太輕吧 不用講什麼污名化 隨著時代前進 本來就該有不一樣的認知 不然照幾年前法律 酒駕罰個錢了事 霸凌不犯法啊
作者: rolandgjh (小菜)   2024-11-26 22:26:00
樓上在講什麼鬼啊,酒駕霸凌強暴都是傷害他人的行為,煉銅傷害誰了?他有強迫女童嗎?說人家心智不完全,那以後精神有障礙的通通不准交男女朋友了,因為要「保護」他們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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