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N號房 對少女性犯71罪╱法界︰如此輕判 影響嚇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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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瑞楨、黃旭磊/台中報導〕台中地檢署對「台版N號房」的三名主嫌,具體求刑
各卅年,台中地院分別判刑十二年、十年不等,其中自稱「台蘿教主」的卅七歲陳佐維,
觸犯「共同犯意圖營利使兒童或少年(少女)自行拍攝性影像罪」等共七十一罪,中院量
刑十二年,等同每一罪僅判六十一天,對比來看,可說與酒駕初犯或竊盜差不多。資深律
師認為,數名被害少女自殘,顯示其犯罪危害嚴重,如此的量刑過輕,違反人民對司法的
情感。
本案主要被告,分別是陳佐維與卅歲劉郁晟,被依「共同犯意圖營利使兒童或少年(少女
)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各五十一罪,以及「共同犯散布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各廿罪與三
罪,分別判刑十二年與十年;卅六歲潘擇維則是意圖營利散布的相關罪行犯卅二罪,判刑
六年;還有三名共犯依共同散布相關性影像等罪,各判刑八年六月、三年與一年五月。
律師建議檢討「定執行刑」規定
律師徐承蔭律師說,陳男平均每罪僅判刑約六十一天,劉男與潘男也僅約六十八天,刑法
在「定執行刑」的規定下,可能出現平均一罪刑度極低的不合理現象,也會讓人產生犯下
意圖營利使兒童或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等重罪,只要關二個月就好的錯誤觀感。
他質疑,如此輕判,刑法的嚇阻功能、應報功能與教育功能,保障法益的目的,到底在哪
裡?又如何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對於犯罪被害人而言,更是一種不公平,難道犯罪愈多
愈划算?他認為正本清源之道,是研議刪除刑法關於定執行刑的規定,落實一罪一罰,以
符法治國的罪刑相當原則,也才能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