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性侵女同事未遂...反指女方提告是為了錢 法官指惡劣判刑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2-30 13:24:43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17/8457873
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劉姓男子追求女同事被拒絕後,利用邀她協助調停妹妹和妹婿的家庭糾紛的機會,趁她身
體不適進房間休息時,意圖性侵未遂。法官審理後,指劉男手段惡劣,還說被害女子提告
是為了錢,否認犯行無悔意,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3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追求女同事被拒絕,去年11月18日在桃園市某處工地,以住在基隆碇內的
妹妹和妹婿爭吵,請女同事陪他去調停。女方答應後,劉男邀簡姓友人開車,載他和女同
事到基隆。3人留在劉的妹妹家中吃晚餐時,女同事因身體不適,劉男的妹妹讓她在房間
內休息。
劉男後來趁簡男和妹婿不勝酒力,妹妹也回房間休息時,撞門進入女同事休息的房間,不
顧女方反抗,強吻她的臉部、頸部及胸部,並以手觸碰女子陰部,再強拉女子的手觸碰他
的陰莖,造成女子左手腕處瘀傷。
女子反抗時,用手搥打劉男喉結,並趁劉男不適鬆手時逃出門,在巷口攔搭計程車。陳姓
司機見她神情慌張,詢問發生什麼事,女子回答險被強暴,離開現場後報案。劉男帶警詢
和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都否認犯行,檢方依事證起訴劉男涉犯強制性交未遂罪。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劉男辯稱,女同事與他在往基隆途中,在後座就有親密行為,
他認為兩人是男女朋友。案發時房門沒有關,他沒有撞門,兩人自然發生撫摸行為,沒有
強制性交的事情。委任律師也辯護說,依照簡男與女方證述,劉男和女同事在後座有牽手
、擁抱曖昧舉動。到基隆之後,劉男介紹女同事是女朋友,吃飯時兩人舉止也像情侶,相
處時發生親密行為尚屬合理。
法官查出,劉男先前不斷透過LINE,傳送「那可以偷偷喜歡嗎」、「我不打拚以後怎麼養
妳」、「我想好好的了解你,你願意給我機會嗎?」、「想你」等訊息給女同事,案發前
一日又傳送「答應我讓我有目標前進」、「可是你不喜歡我,我只是想要有人陪」、「害
我下午上班一直哭,一直在高處等妳的身影」、「好好當朋友了,畢竟我只是想解釋內心
的想法,不勉強,強扭的瓜不甜,我懂」。
女同事回覆「只能當朋友,好好工作,向錢看齊」、「我只想專心工作其他真的沒有任何
想法」、「比我條件好的很多」、「從朋友做起不好嗎,你這樣讓我很難做人」等文字,
並拒絕與劉男通話。法官認為,被害女子在案發前一日仍明白表示拒絕劉男追求,無自願
與劉男發生性行為動機。
法官還查出被害女子事後與友人的對話紀錄,有「謝謝你們的陪伴,但我真的需要時間,
那時候的畫面真的太噁心了,我完全沒有胃口吃東西,連喝水都想吐,真的很想讓他死,
尤其摸到生殖器,強行,更讓我畏懼」等話。
劉男得知女同事報警,傳送「妳怎麼可以這樣害我……結果你今天講話講成我欺負妳……
是你要跟我上去基隆的,我以後要怎麼待在大潭」等訊息,女方回應「自己心裡清楚對我
做出什麼事」,劉男未再提出辯駁。至於劉男妹妹和妹婿維護劉男的證詞,法官指不足採
信,並依相關事證認定女方指訴劉男有強制性交行為為真。
法官審酌劉男正值壯年,不循正當管道發洩性慾,竟以強制力性侵害被害女子,手段惡劣
。犯案後不僅否認有不法行為,出庭最後陳述時還稱:「我是真心想要跟告訴人交朋友,
我的工作環境有聽到一些傳聞,說這個女生行為不是很正常,我前面聽過她要訛我多少錢
,我今天收到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我覺得告訴人是有目的,這個才是她真正想要的」等
話,誣蔑女子是為了向劉取得金錢才提告,顯見毫無悔悟之心。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手段
、所生危害、未賠償被害人,以及從事工程業、離婚等生活情狀,判刑3年。
備註:
刑事判決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原侵訴字第五號
律師完整辯詞:
依照時序說明,戊○○證述,告訴人當天係主動要求和被告前往基隆,且戊○○待在被告
家時,告訴人還與被告外出,之後三 人才前往基隆。依照戊○○及告訴人之證述,在車
上,告訴人與被告在後座有曖昧舉動,有牽手、擁抱,且二人有共同飲酒。到基隆之後,
依告訴人說法,被告有主動跟在場人介紹告訴人為其女朋友,吃飯時,被告有夾菜給告訴
人,且於飯後跑去幫告訴人按摩,讓丁○和甲○○認為兩人舉止像情侶一樣,後續被告與
告訴人於二樓獨處自然發生親密行為,尚屬合理。關於性侵情節,告訴人之指訴有不合理
之處,告訴人稱當天被告係全裸撞門,進入房間對告訴人實施侵害,且告訴人逃往一樓時
,被告還緊追在後方。依照告訴人所述,當時所有人,包括丁○、甲○○、戊○○都在一
樓,如果有告訴人所述之撞門、脫衣之情節應會驚動到一樓之人,但實際上並未有這種情
況發生。且依照甲○○證述,家中門並未撞壞之跡象,可證告訴人指述不實。由丁○與戊
○○之證述可知,當天其實告訴人不止從二樓下來一次,要在一樓的被告載她回去,並未
有被告從二樓追告訴人到一樓之情事發生,如真有性侵情事,告訴人怎麼可能要被告載她
回去。就DNA 檢測方面,告訴人內衣有檢測出被告的唾液,合理解釋,應是告訴人主動脫
去衣服,由被告留下唾液後,告訴人將內衣穿回去,可證當時未有強制行為,告訴人才主
動衣服退去。就二人的LINE對話紀錄,二人在前往基隆之前,被告就有向告訴人表達明確
的愛意,告訴人沒有明確地拒絕,只是表示比她好的很多,有很多選擇。在對話發生之後
,告訴人和被告前往基隆,告訴人與丁○互不相識,根本不需要去基隆幫忙勸架,告訴人
去基隆唯一的理由,一定是為了被告才願意跑去基隆,綜合對話紀錄及當日情況,應該可
以認定告訴人和被告應有某種情意存在,所以兩人有可能在基隆房間嘗試發生性行為,後
續可能是因為告訴人後悔,才對被告提告,不能因此認定被告有何強制或違反意願的行為
,請為無罪諭知。
作者: testutw (末撤)   2024-12-30 13:45:00
簡男跟劉男的妹妹作偽證不用判刑?
作者: dengweki (weki)   2024-12-30 15:56:00
可憐台男不去買的下場
作者: aldam (aldam)   2024-12-30 19:22:00
法官不採信證人證詞並不代表偽證罪會成立你知道偽證罪要成立真的很困難嗎?
作者: QQbrownie (香蕉)   2024-12-31 06:49:00
垃圾
作者: frogman1128 (迷彩)   2024-12-31 10:13:00
怎麼都剛好身體不舒服要進房間休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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