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126000034-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尹維源
女子小萱指控丈夫阿國(均化名),婚後10個月就發現他與女子歡歡(均化名)過從甚密
,阿國的手機裡有他們發生數次性行為的Google 地圖時間軸紀錄,2人還互傳鹹濕訊息,
歡歡:「我喜歡結合的感覺」、阿國:「明天來結」、阿國:「想被射哪裡、嘴巴好嗎,
要吞下去喔」。小萱不滿歡歡所為,憤而提告求償65萬元。
法院審理,小萱提出阿國與歡歡的對話紀錄當證據,阿國:「只有你在車上吃過」、歡歡
:「蛤」、阿國:「就...我們在後座,妳坐在我身上吃的時候」、「要是現在在我身上
爬的是妳有多好」、歡歡:「我也希望」、阿國:「真的好想見妳」。
歡歡:「我喜歡結合的感覺」、阿國:「明天來結」、「想被射哪裡」、歡歡:「嘴巴好
嗎」、阿國:「要吞下去喔」、歡歡「行」。阿國:「這個月光開房快開到我破產了」、
歡歡:「沒辦法啊又不能去你家」。
歡歡則是辯稱,她有與阿國交往並發生4次性行為,她也是應阿國的要求互稱「老公老婆
」,雙方有提及性相關的內容,都是由阿國主動引導及挑逗,小萱僅以對話中對她不利的
部分為依據並非合理。她願意賠償小萱,但小萱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過高。
法官考量,歡歡所為明顯破壞小萱與阿國夫妻間信賴基礎及圓滿、安全關係,自屬故意不
法侵害小萱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侵害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判決,小萱請求精神慰撫金,
以4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附註:
民事判決編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九一號
雙方背景:
原告: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月收入約四萬元
被告:高中畢業,任職倉儲業,月收入約三萬元
另,113/09/21 小三在某旅館時,與男方的停留時間為 21:52 至 22:01,因此無法認定
曾發生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