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anofstella (ShihSian)》之銘言:
: 請問 本身是 公司負責人(健保)
: 那還可以擔任專任助理嗎
: 面試完才想到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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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聘僱人員工作規則
臺北市政府98年9月17日府勞一字第09838829000號函核備其中第60條、第61條、第64條、
第65條待核備
臺北市政府99年6月15日府勞一字第09936480600號函核備修正第14條、第49條、第59條、
第60條、第61條、第64條、第65條
臺北市政府99年8月24日府勞資字第09939959600號函核備修正第7條、第20條、第43條
臺北市政府102年12月3日府勞資字第10235839300號函核備修正第14條、第59條、第60條
第 五 條 (服務守則)
十、 聘僱人員於聘僱期間,非經本院同意不得在外兼職及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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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原PO 所擔任的是"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