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很抱歉這件令人不太開心的事又要佔用版面,
沒有意外的話這篇是最後一篇。
因為偵察不公開的關係,我們赴臺北地檢署與丁南和方美芬對質時的細節,
當時沒辦法向各位說明,結束後我們又寄了補充資料給地檢署,
然後被動的等待調查結果。
過了約半年的時間,終於在農曆年後收到臺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
因為涉及一些法律問題,無法在網路上公開不起訴處分書,
只能向各位簡單報告處分書上的內容:
一、主辦的官方粉絲專頁和各大媒體新聞稿上,都宣傳見面會會有THE K2的未公開內容,
而事實上見面會所播放的影片都是已經公開過的預告片或劇情剪輯,
我們認為主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
二、方美芬辯稱見面會及廣告都是丁南處理,她只負責場地與韓星住宿,
丁南說新聞稿是KKTV寫的,未公開內容是指韓國方面給他
「THE K2」20幾張未公開劇照,海報和現場立牌就有這些照片,
在見面會中販售的桌曆和海報也是用這些照片製作的。
三、KKTV的證人表示,新聞稿都是依據信天翁公司寄給他的新聞稿稍微改寫,
信天翁與潤娥的經紀公司合作,主動詢問KKTV願不願意擔任協辦,
丁南委託KKTV發佈新聞稿,而當時的新聞稿都是向信天翁確認過的,
信天翁寄給他的原始新聞稿中就有「THE K2從未對外公開的精彩活動」,
活動細節都是韓方決定,韓方沒有跟KKTV及主辦透露活動細節。
既然這些新聞稿不是方及丁兩人所寫,
衡量到韓方強烈主導宣傳及活動內容,加上信天翁的新聞稿的確有
「THE K2從未對外公開的精彩內容」
所以難以認定方、丁主觀上有詐欺的意圖。
四、就算主辦未依新聞稿展示未公開內容,只是有瑕疵,難以認為他們有詐欺罪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