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冒昧請教兩個問題,
今年初接了一個音樂劇的案子,當初簽約的金額是含稅價,
條文沒有提到稅金相關的處理問題,
七月收完尾款後,今天對方突然告知請我預繳稅金匯到他們的帳戶。
我的案主是樂團,他們此次有國藝會補助,名目是給我的委託創作費用,
但是與國藝會的合約是樂團與國藝會簽訂的,樂團與我另外有一份合約,
在我的認知中我只需要對我與樂團簽訂的合約負責,
合約中既然未提到預扣稅金,我是否可以不用理他們?
此外我們因為是三方合作,劇團與樂團簽訂了另外一份合約,
而劇團也是遇到與我相同的問題,但是他們的合約中詳細寫明報稅問題要劇團自行處理,
而在尾款給付階段樂團卻不給足應付的金額,推說要先預扣稅,
目前雙方還在僵持(XD)中,也請教各位前輩這是否不太合理?
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