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廠商不付錢-嫌圖不優-最後還用

作者: rock810   2016-11-01 10:01:15
民事在今年初有判出來了,在這之前有到智慧財產法院上訴了一下,被駁回
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aspx
法院選士林地方,智慧財產(民刑法都能選)
關鍵字是「明靚生技」
看來原PO敗訴了,希望各位接案子能小心在意,並把失敗經驗化為己用
敗訴原因看來是因為告的對象不對,應該把公司列為被告主體
我是不曉得這件事情能不能在告一次(對公司提告),我認為可以
請求時效是五年
最後民事庭的法官判斷,因為原PO告的對象一直都是負責人
判決節錄:
原告既知悉及自認其所拍攝者本來係由明靚公司委託拍攝,
且用於明靚公司之網頁,非被告個人網頁,縱真有原告所
述由被告親自與原告洽談照片拍攝事宜,被告顯係為明靚
公司與原告洽談,無從以此認定被告個人亦已與原告訂立委
託契約或有承擔明靚公司債務之意,則因兩造間並無委任契
約關係,原告依委任契約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委任報酬(含利
息),自非有據。又明靚公司與原告間之契約紛爭(含約定
之報酬若干、得使用之照片數量、原告拍攝之商品照片是否
合於約定品質、明靚公司有無逾越約定使用照片數量、如逾
越約定得使用之照片數量應如何收費等),因原告未列明靚
公司為被告,自非本院於本件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不專業翻譯:
原PO知道自己接洽的的對象是明靚生技,且照片將用於該公司網頁
即使是被告(公司負責人)親自與原告接洽,也不代表被告跟原PO有訂約
也就是說原告跟被告並不存在契約關係,是明靚生技跟原告有訂約關係
而本案中,明靚生技不在被告之列,所以公司該付多少,就不在本案討論
※ 引述《rock810 ()》之銘言:
: ※ 引述《ooaa721 (阿狗)》之銘言:
: : 明天我的個案即將開庭,
: : 睡前整理手邊資料,
: : 雖然未必會有結果,
: : 但是我要讓廠商知道,
: : 50張照片上架,
: : 就是要負責任。
: : 祝我好運
: : 也再次謝謝SOHO板給我多方諮詢
: 文長,這篇跟法律有關
: 如果原PO不希望我在版上討論這件事情,請私信我
: 無論如何都尊重原PO的決定
: 畢竟官司搞到最後,拿那些時間去賺錢可能都比較多
: 從事發到現在已經接近兩年了
作者: petestar (酥酥麻麻。小派皮)   2016-11-01 12:26:00
推 嫌東西爛不給錢最後拿去用的業主很多 大家多注意
作者: myaku524 (myaku524)   2016-11-01 17:23:00
其實這種判決還蠻怪的,把個人和公司分好開之前朋友有遇過和公司窗口簽合約,公司賴帳不給錢最後推給窗口賠,而且也告成功了,看來是法官心證建議可將明靚生技列為被告再告一次(真是有點脫褲子放屁)
作者: botherLUB (理由伯)   2016-11-01 19:02:00
推,遇到這種業主,不論金額都要告
作者: Ruthcat (王葛格!站起來)   2016-11-02 01:23:00
台灣的司法一直都是靠法官自由心證,要告贏要靠運氣
作者: jack7 (Jack)   2016-11-02 16:58:00
請求支付命令應該會比較省事
作者: rock810   2016-11-03 15:53:00
司法院支付命令相關訊息 https://goo.gl/KlXM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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