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uppy (I see)
2018-09-11 23:34:00我有點疑問,這個案件如果有簽約的話,要賠償的不是原PO嗎?@@?我甚至認為老闆不用支付那些費用,因為他不僅沒有按照原訂計畫工作,還要讓老闆支付他花費,但這些花費是建立在雙方有合作的基礎上不是嘛...?合約裡一般不是都會有一條,如果甲方因私人因素無法履行工作內容,要怎麼賠償的條款..(我的合約有這條)合約不只保障自己,對方也想要保障一開始說自己可能無法接這工作,老闆說很爬,原PO也沒有堅持就表示他接受了,然後又說做了以後覺得會耽誤到他做其他工作的時間.這也是他自己開案前評估錯誤的疏失,但這一切都要廠商來承擔損失很不合理,為什麼廠商被你拖延了時間,還要支付你費用..?自己拿一張餐飲收據寫420去報也超扯的,要是我絕對不收...以前的劇組沒有刁難你是因為他們人好,但不代表你這樣OK我完全不認為走法律你會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