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tiy4040 (多多)》之銘言:
: ※ 引述《nicedaniel (Daniel)》之銘言:
: : 依據102.7.12公布的特教法施行細則
: : 第 10 條
: :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
: : 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 :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 : 請問入學後一個月這句話是指,新生轉學生「報到」還是指「九月入學」起算一個月內
: : 完成IEP?
: : 因為台北市特教輔導團表示新生得在報到後一個月內完成IEP
: : 這件事對撰寫確實困難重重,因為只能根據書面轉銜資料來寫起
: : 但卻還沒跟新生相處過及測量起點能力
: : 在此條件下所完成的IEP恐怕得再重寫過
: : 請問
: : 這入學的定義可以請教哪權責機關?
: : 謝謝
: 最近收到文說要採報到時間,但新生報到時間不是五六月,那一個月內也就是新生會比舊
: 生早完成囉?!
特教老師該站出來了,行政人員憑自己的想像,對於法規胡亂解釋,明明規定是"入學後"
卻硬要解釋成"報到後",邏輯根本不通,法規寫出-舊生因已掌握學習狀況,所以在開學
前訂定,言下之意不就是因新生學習狀況尚無法確實掌握,所以可於入學後一個月訂定。
教育處亂解釋的結果,造成新生比舊生還早完成IEP,還沒和孩子互動過寫出的IEP是
適性的嗎?
請問該如何抵抗這種不合理又不專業的公文要求???????
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