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現市為台中市國小資源班,
最近被人事主任告知特教津貼應請領1440元,
算法是1800*(16/20)=1440
之前領了1800要追回。
他說:台中市國小資源班導師是16節,專任教師是20節,除非擔任專任教師,否則ㄧ律按比例計算。
整個大驚,查了法規後有看到以下條文,
但沒有很懂它的意思,再請前輩們解惑。(條文在文後)
另外,台中市是從何時開始 國小資源班導師領1440元特教津貼呢?我想說要先算一算要被追回多少?
先謝謝大家的回覆!
條文如下:
特殊教育班教師兼任導師:
(一)本部89年l月19日台(88)特教字第88155223號函略以,特教教師兼任導師者,其特教津貼之計算方式以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時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其導師時間、班會活動之教學時數無須自每週上課節數中扣除。
(二)本部94年8月l日台人(三)字第0940084267號書函略以,本部89年l月19日台(88)特教字第88155223號函有關特教津貼計算方式,其導師時間、班會活動之教學時數無須自每週上課節數中扣除,係考量專任特殊教育教師兼任特殊教育班導師者,其導師時間及班會活動係為導師職責,應列為導師上課時數。至其擔任普通班導師時間、班會活動之教學時數因與特殊教育無涉,尚不宜計入每週實際特殊教育課程時數。
(三)本部99年6月10日台人(三)字第0990085482號函略以,考量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學生係全部時間都在班級內活動,而分散式資源班學生部分時間在普通班由普通班教師負責教學與輔導工作,僅部分時間由特殊教育教師個別指導。爰依98年度第2次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第11案決議,前開本部89年1月19日函有關特教津貼計算方式之適用對象,修正為特殊教育教師兼任分散式資源班導師職務者;至特殊教育教師兼任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導師職務者,修正為依行政院81年4月20日函規定發給全額特教津貼,即每月支給1,800元,但未修特殊教育學分或代課教師(註,本部101
年2月17日臺人(三)字第1010023102號函釋修正為代理教師)仍月支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