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都在8月份收到消息了吧!
好好留存備用。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限制
,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
滿56歲」。
(一)認定標準:具備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
職務者),於特殊教育學校或一般學校特殊教育班(包括各類別特殊教育班)實際教授身
心障礙學生,至其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 3 年。
惟兼任行政職務者,每週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授課節數應達 8 節以上。
(二)自願退休條件:任職滿 5 年,年滿 56 歲。
另,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依前開規定申請自願退休,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仍應依退撫條例第 32 條規定辦理,即除符合同條第 5 項情形者外,全額月退休金起支
年齡為 58 歲,併敘。
(教育部110年8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8689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