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特教夥伴好~
近日獲知今年初教育部有修訂特教津貼要點,主要內容是將過去按比例特教津貼的作法修訂
為全額領取(而非以授課節數去計算)
照此看法,應是實際執行特教業務的教師,只要有授課特教學生,且持有特教教師證,應該
都能適用此要點,我們學校三位特教老師,一位是輔導主任、一位是特教組長、一位是資源
班導師,
人事告知,只有導師和特教組長能適用,但實在讓人覺得很納悶…輔導主任雖管轄業務範圍
較大,但確實有特教授課事實且有特教教師證,之前依比例請領時她也是對象,為什麼不適
用此要點呢?
詢問特教科員,也沒有明確回應,只叫我們要自己問國教署…這個認定到底是教育局端或人
事人員搞錯狀況還是真是如此不一致呢!?
請問各位先進是否有遇到相關的狀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