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unchlax (小卡比獸)》之銘言:
: 最先報導這件事的是法國網站Next Inpact
: (原文:https://reurl.cc/k5ZaoG)
: 然後法國網站Numerama以這個事件寫了一篇專題
: (https://reurl.cc/main/tw)
: 被Reddit的人翻譯成英文後,英文網站才開始報這件事
看不懂英文沒關係 至少munchlax的中文文章看完 會比較好理解這次判決的含意
: Steam必須撤下那些對使用者不公平的條約
: 在Steam的使用者條約中,你的「消費」所獲得是Steam所提供的
: 內容與服務的使用及存取權 ,這些內容包含遊戲、軟體、視覺內容
: Steam不允許其使用者販售或是轉讓他們的Steam帳號
: 也不允許他們轉賣或是轉讓使用者「付費」所取得的使用及存取權
: 換句話說,你不能販賣你已經付錢的「無實體遊戲」
基本上 這次的重點是這個 然後我相對站在UFC這一邊
: 根據權利耗盡原則,一旦作者授權出售了一件作品
: 作者就不再擁有對作品隨後轉售的控制權
: 這使得二手市場可以進行交易,因為個人無需尋求作者的事先同意
: 就可以出售特定財產,但是,該規定也適用於合法獲取的無實體內容
: 2012年歐洲法院裁定,禁止發行商限制軟體轉售,當軟體出售或下載後
: 購買者可以自由轉售它」
通篇最重要的應該就是這一段(我有裁剪)
: 所以數位版遊戲不得交易與轉讓,這種不成文的規定是對其使用者不公平的
: Valve不能將其納入使用者規範,所以法庭判決Valve【撤下】那些不公平的規範
我並不是念法的 所以解讀上一定有瑕疵 不過 我認為法庭這次會同意UFC有幾個點
1.商品的二次轉讓定義:如果今天是實體遊戲 轉讓上基本上0問題
UFC認為steam這個使用者條款不合理的點應該是指
1個遊戲 從實體(光碟片)=>虛擬下載後 為什麼會變成說這個商品不能2次販售?
PS:這部分我多寫一點 看成是早年光碟片進步到現在可以虛擬下載
認真想一下就會覺得很奇怪沒錯吧?
不管是實體遊戲或者是下載後的遊戲 提供的服務其實都一樣(付費取得使用與存取權)
差別是 前者我可以決定要不要安裝/供奉起來
2.遊玩體驗:我有稍微喵下面推文 有人提到說我可以通關之後賣掉
造成市場上的銷售萎縮 或許跟這個使用者條約有關
但是 各位提到的這個 跟他的使用者條約0關聯性
從內文中我沒有看到steam有去舉證說
如果我今天使用者條約不這樣定=>會傷害到遊戲廠商的利潤
這是各位的"理解" 不是明確的因果關係
而且 講難聽的 這件事跟UFC提到的問題根本是兩件事
這種想法可以看成是電影"關鍵報告"的做法 這樣是對的嗎?
3.並沒有要求steam開放玩家賣二手遊戲
這次的裁定重點是要steam把這個從條約中拿掉
因為放在條約上不合理
如果要強迫steam開放賣遊戲 除非是又有類似UFC的團體上法院且勝訴才有可能
拿掉限制的重點是指
玩家買了遊戲之後 他的遊戲想要賣掉這點 steam不能放在使用者條約上限制他們
至於能不能實務上賣掉 裁定上沒講
所以steam或許可以把販賣二手的功能==>coming soon
可能比較重要的應該是販售不可用訂閱來取代 應該是怕偷換觀念久了會出事
大概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