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展演許可」審議申請報名辦法

作者: banband (祝福也是一種愛)   2011-01-28 01:07:06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展演許可」審議申請報名辦法
 本局辦理本市街頭藝人審議業務,每年受理二次,第1期4月報名,5月審議;第2期
10月報名,11月審議。審議之時間地點,會於受理報名完成後另行安排通知,100年度第1
期報名訊息及簡章將於報名期間(4月1至30日),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及街頭藝人專區,
屆時歡迎依本局規定提出申請。申請報名相關資訊如下:
一、報名資格:需符合
(一)年滿16歲以上
(二)得以個人或10人以下團體名義報名
(三)外籍人士須領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合法居留證
二、報名繳交文件:
(一)報名表乙式2份(團體須檢附所有團員資料,每人各填一式2張團員資料表連同
報名表一起繳交)
(二)三個月內二吋照片4張,團體每個人4張(貼於報名表)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護照、簽證、居留證影本(外籍人士)
三、報名費用:
(一)行政規費:個人500元,團體1000元。
(二)報名所繳交費用為審議會及行政程序必要規費,一經報名恕不退還。
四、報名類別及審議標準:
(一)報名類別分為三類:
1.【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雜耍、
偶戲、詩文朗誦、行動藝術等。
2.【視覺藝術類】:如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環境藝術、
影像錄製、攝影等。
3.【創意工藝類】:現場創作之雕塑、工藝品,成品若可食用,則需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二)審議標準
 1.【表演藝術類】
(1)技藝:
A.需以表演形式呈現,且能在短時間內呈現最具個人特色之表演。
B.所呈現之技藝需符合足以上街頭演出之成熟度。
C.團體演出默契。
(2)造型、節目設計、整體感:
  A.造型應配合表演形式。
B.展演需能因應環境特色有所應對。
C.展演需具個人風格、特色,成功吸引人群目光。
D.街頭演出應有別於室內演出或教學。
(3)現場互動:
  A.需使一般觀眾能接受。
B.與觀眾互動良好、富親和力。
(4)是否合於街頭演出:
  A.應適於街頭展演。
B.不可涉及動物保育議題及禽流感安全問題等。
2.【創意工藝類】
(1) 需達到於公開場合展演之水準。
(2)作品應能於現場完成(15分鐘內)。
(3)作品不應只以模型複製方式完成。
(4)作品應具創意、特色及美感。
(5)創作過程應具互動性及表演性,不宜只注重製作或教學,或類似市集擺攤販售商品。
(6)技藝需純熟。
(7)須注重安全、衛生及環境整潔。
(8)攤位整體應清潔美觀。
(9)展演者造型應展現個人專業性。
(10)如作品為實用性,應確實可用。
3.【視覺藝術類】
(1)需達到於公開場合展演之水準。
(2)需符合現場創作的原則,並與環境、民眾有互動,創作內容應與現場人事物有關,
並應考量街頭生態,例如:繪製速度、親和力及現場展現能力等。
(3)作品造形和神韻。
(4)作品之臨場性及完整性。
(5)宜開發出街頭展演的特殊形式。
(6)不可流於複製與制式化的裝飾圖案,缺乏單一獨特的藝術性。
(7)攤位整體應清潔美觀。
(8)展演者造型應展現個人專業性。
如有任何問題,請來電洽詢街頭藝人業務承辦人:賴廷恆1999(外縣市02-27208889)
轉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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