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宜蘭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審查申請須知
依據:「宜蘭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
申請資格:
(一)個人:1.年滿16歲(民國86年3月30日以前出生)之中華民國國民。
2.年滿16歲(民國86年3月30日以前出生)且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外國人(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年滿16歲(民國86年3月30日以前出生)且依配偶親,並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國人(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團體:前款個人組成之10人以下團體。
申請期間:102年2月19日(二)起至102年3月8日(五)止(以郵戳為憑)。
申請地點: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服務台(260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
宜蘭演藝廳行政辦公室(260宜蘭市中山路二段482號)。
申請文件:
(一)「宜蘭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審查申請表:
1.個人申請者:正表、副表各1份。
2.團體申請者:正表、副表及附表各1份。
(二)個人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請黏貼於申請表):
1.個人申請者:1式3張。
2.團體申請者代表人:1式3張;其餘團體申請者:1式2張。
(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持有之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依配偶親之中華民國居留證正、背面影本(請黏貼於申請表):
1.個人申請者:2份。
2.團體申請者代表人:2份;其餘團體申請者:1份。
申請費用:個人500元,團體1,000元。
七、申請方式:
申請表格請上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ilccb.gov.tw)「街頭藝人專區」(文化局網站首頁/主題活動/藝文活動查詢/街頭藝人或文化局首頁/重要活動)下載;
(一)現場申請:於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親自或委託他人持申請文件及申請費用至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服務台(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或宜蘭演藝廳行政辦公室(宜蘭市中山路二段482號)報名。
(二)通訊申請:填妥申請文件後,連同申請費用(郵局匯票或現金袋,匯票抬頭請註明「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掛號寄至宜蘭演藝廳(260宜蘭市中山路二段482號),並註明「街頭藝人審查通訊申請」,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
八、審查地點: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羅東文化工場(羅東鎮純精路一段96號)。
九、審查日期:101年3月30日(六)上午9:40起(審查流程表將於101年3月27日公佈於文化局網站)。
十、審查項目及方式: (一)審查項目分為三類:
1.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雜耍、偶戲、詩文朗誦、行動藝術等。
2.視覺藝術類:如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等。
3.創意工藝類:現場創作之雕塑、工藝品,成品若可食用,則需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二)審查方式:
1.由本府文化局召開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並聘請相關藝術領域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審查現場開放民眾參觀,以加強申請審查展演者與現場觀眾互動,此項並列為評分標準,其他評分標準由審查委員依不同性質演出予以評分,通過審查者授予「宜蘭縣街頭藝人證」。
2.申請人於審查現場之展演時間至少1小時以上,必要時得應審查委員要求延長之。
3.以團隊申請者,團員應全體展演,並以實際參與審查展演者核發「宜蘭縣街頭藝人證」。
4.以各審查委員評分項目(滿分為100分)加總後平均滿70分以上者為審查通過(評分項目:互動性25%、技藝性35%、創意性20%、整體性20%)。
5.審查結果(含通過與未通過)擬於4月中旬前以公文函知;審核通過名單擬於4月中旬前公佈於文化局網站(http://www.ilccb.gov.tw)街頭藝人專區,請靜待審核結果公佈。
十一、授證典禮暨說明會:
授證典禮暨說明會將於民國101年4月20日(六)於舉行,並於會中頒授「宜蘭縣街頭藝人證」,通過審查之宜蘭縣街頭藝人均應出席參加,以加強對「宜蘭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及街頭藝人角色之了解。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申請表內之「申請審查展演項目」請依第十條審查分類項目清楚填列。
(二)申請人檢附文件不齊全或未繳報名費用者,視為未完成報名程序,未依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指定期限內補件者,本局得逕行退件。
(三)展演所需相關設備(如桌椅、畫架、燈光、音響器材及電力等),報名者均須自備,現場不提供。
(四)表演藝術類等會發出聲響之應審者/團體應將音量調整適中,以不干擾鄰近應審者/團體及審查地點附近住戶之安寧,必要時本府文化局得限制其音量大小。
(五)申請人應事先熟讀「宜蘭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及本須知等相關規定,並於審查現場遵守相關規定。
(六)申請人於審查「現場之創作或演出」,得採自由樂捐、打賞或定價方式收取費用,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
十三、本案聯絡人:(03)9369115轉120。
十四、活動網址:http://www.ilccb.gov.tw。